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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杀野猪,判刑、赔偿并道歉!

英德检察 2023-10-07















“由于我们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我们对我们的上述违法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社会公众说声对不起。”这是4月16日的清远日报上刊登的一封公开赔礼道歉信中的部分内容。赔礼道歉人是我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



案情回顾

经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某仔独自或伙同张某松、罗某强等人,在英德市黎溪镇等地的山上,以铁夹抓捕的方式或使用电力增压器、绝缘棒、铜电线等工具连接形成高压电方式猎捕野猪,并宰杀食用。罗某仔独自猎杀4头,与张某松共同猎杀野猪3头,与张某松、罗某强共同猎杀野猪1头。野猪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猪的基准价为500元,每头按基准价值核算。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清远市被列入禁猎区、禁猎期。


案情进展

我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杀害野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但构成了刑事犯罪,还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在对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某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张某松在20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强在5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张某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三人在市一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判决,认为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支持了我院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后,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清远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表了致歉信,对其违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向社会公众真诚的表示道歉。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但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偷偷抓点野生动物来吃不会被发现。检察官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别贪一时小利,捕杀野生动物,否则你不仅可能留下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还会被要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小琴

图片:网   络

编辑: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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