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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坐牢还需赔偿!
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的黄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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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我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至8月23日期间,黄某某伙同吴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通过货运将以碎布料为主的一般固体废物运至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委会棉地坑刘屋村和陈屋村交界处,并将固体废物倾倒在青塘镇建新村委会铜锣山背。倾倒地点没有硬底化,也没有采取防雨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系废物处置地点并指挥车辆将固体废物运至上述地点,吴某某为倾倒固体废物提供场所便利,刘某某提供挖机并雇请挖机司机邓某某协助倾倒固体废物。经依法评估鉴定,黄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6.104万元,属性鉴定费和环境损害评估费28.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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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我院认为,黄某某等4人的上述行为不仅构成污染环境罪,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黄某某等4人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314.29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我院不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立案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费等费用共计1737余万元。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小琴
编辑: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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