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卡一天,获利300元,获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24日,我院收到一份刑事案件判决书的生效执行通知书。该判决书的被告人吕某,于2021年3月份,明知他人将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事宜,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在2021年3月15日仅一天时间,该银行卡就累计进账人民币140余万元,已认定是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吕某农业银行卡收取的涉嫌被诈骗的款项21万元。吕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但最终还是因为上述行为被判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吕某为了一天300元的租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最终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属于典型的得不偿失!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广大的市民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勿把它们借外人,否则一不小心可能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巫飞燕
图片:网 络
编辑: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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