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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73】“网名”受到侵害可以维权吗?
民法典小知识
Q
网名受到侵害,可以维权吗?
A:
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Q
举个例子
A:
例如某些具有影响力的笔名(如鲁迅)、艺名(如成龙)、网名(Papi酱)等成为使用人身份的象征,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依附性,如果被冒用,将会给使用人带来很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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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英德检察抖音号
编辑:刘颖尧
校对:高海兰
编审:邓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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