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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需要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2017-07-12 绿金会

日前,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公布。接下来,绿色金融将在8个试验区落地开花。


近年来,我国在绿色金融产业建设上加快了步伐。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有政府部门推动并颁发政策明确支持“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国家。


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6)》数据显示,有88.9%的受访银行家认为,当前开展绿色金融将对银行经营产生正面影响,有97%的受访银行家认为,绿色金融在未来五年将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银行家对发展绿色金融有着普遍认同,就目前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现状来看,绿色金融同样亟待发展。


“绿色金融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次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落地,标志着我国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安国俊说道。


|| 政府的激励机制是助推器


我国一向重视绿色金融发展。2015年9月,我国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8月,央行等七部委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国也因此成为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国家。


据《2016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6年,我国绿色投融资资金总量分别达1.65万亿元和1.76万亿元,两年间增长7%;2017年,我国绿色投融资资金总需求量预计达2.35万亿元,较2016年增长34%,占2017年预期GDP的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陈雨露在2017绿金委年会暨中国绿色金融峰会上透露,截至2017年2月,我国21家银行机构绿色信贷规模为7.5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8%,呈现持续稳步增长。同时,绿色债券市场飞跃发展,2016年,我国在境内外市场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债发行的40%,跃升为全球最大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信息披露、评级指数编制等各项工作也稳步推进。


对此,安国俊表示,经济向绿色转型,必然要求投资向绿色转型。而绿色金融作为一种政府引导的市场化制度安排,可通过落实绿色金融理念,构建绿色金融可持续支持体系,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注入绿色产业,助推经济转型、绿色发展。


安国俊介绍道,从实践来看,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代表金融业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趋势,对于金融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变革。但是绿色金融项目通常耗时长、回报率较低,很多金融机构出于业绩与成本的考虑,对绿色金融项目的热情不高。政府的正向激励机制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助推器,而解决期限错配是破解绿色融资瓶颈的重要手段。同时,从全球范围来看,绿色金融的探索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还很多,构建完善有效的绿色金融体系,还需时日。


|| 明确“绿色”定义 降低市场风险


“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要预防的市场风险也需要我们考虑。目前,对于绿色金融的定义还相对模糊,各个地方在实践中对于绿色金融范畴缺乏统一的鉴别,这就导致了难以清晰地区分出哪些才是政策支持的正真的绿色金融对象。”安国俊表示。


业内专家认为,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凭空捏造绿色项目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以从银行骗取信贷资金;其次是以小(单个的微绿色项目)博大(整个企业变成绿色企业)或者化整为零(将一个绿色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多渠道获取银行信贷与发债资金;三是还存在借绿色之名融资,但实际资金并未投到绿色项目的现象;还有,人为制造项目灾害,骗取保险赔偿和虚构财务数据,获得IPO资格,或者隐瞒负面环境新闻与环保处罚信息,误导投资者等。


安国俊认为,鉴别绿色金融的成本高,不仅增加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成本,还加大了“漂绿”“洗绿”等行为行的风险。“洗绿”不仅会导致金融机构以及投资人承受巨额损失,还会触发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伤害绿色金融市场。


安国俊表示,绿色融资必须用于特定的绿色项目是最基本原则,但为了防止假“绿色”之名行非绿色之实,有必要发布有关绿色金融融资使用的专门性规则,在绿色项目目录、绿色效益方面强化绿色债券的融资使用要求,形成募集资金用途的清晰指引。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效应的跟踪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采纳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发行人融资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各个地方应当完善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创造绿色金融发展的空间。


|| 需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十三五”以来,绿色金融进入规模化、系统化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参与主体、涉及行业及金融工具不断丰富。而我国不同地区间,在产业结构、发展目标、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以及环境生态和资源特征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千差万别。


“我国已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司法实践中,现有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机构重复和职权交叉,一些职能部门关系不明。部分权责不明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被不断弱化,执行和监管不力,客观上降低了环境保护的标准,某种程度上,难以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安国俊介绍道。


安国俊说:“健全推进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利用金融手段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当前,我国在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市场需求仍显滞后,应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推进绿色金融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安国俊还解释道,法律完善的同时,绿色金融体系还应当设计并创立企业的环境审查制度。利用环境审查制度向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和金融部门提供企业的环境审核信息,金融机构据此对企业的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对自己的绿色信贷策略作出判断。激励绿色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和推出。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业业务结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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