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鲁政委:中国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条件已成熟

2017-11-08 绿金会


(原标题:十九大后的绿色金融发展前景:从“规模赶超”到“制度引领”)

(作者为本报专家委员会成员、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兴业研究副总裁)

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绿色金融等方面的着墨之多、篇幅之长、站位之高、措辞之严、决心之大、视野之宽,在我们党的文件中是空前的。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在我们党的文件中,“生态文明建设”首次被提升到了“总体布局”的高度;而2035年将要建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美丽”也由此成为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并列而不可或缺的五大特征之一。报告表示,我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未来还将继续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环境友好”,推动全球绿色发展,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中国引领全球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条件已成熟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绿色发展成效卓著。而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发展绿色金融也成为了国家战略性优先事项。2015年12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35项发展绿色金融的具体措施,成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法”,开启了系统性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进程。银行、证券、保险以及环境产权等各领域的制度体系加快成型。部分金融机构也对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和创新的不同领域,展开了深入的探索。比如,兴业银行自2006年起便深耕绿色金融,构建起了完善的管理流程、标准体系、专业团队以及产品体系;工商银行近年来也在环境风险分析和管理方面开展了探索。在政策推动和机构的主动作为下,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迅速增长。根据银监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7年2月,国内21家银行业机构绿色信贷余额7.5万亿元,占所有信贷余额的9%;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也从2015年的几乎空白,升至2016年的2400亿元,占全球总量的近40%,2017年上半年发行量占比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全球占比超过20%;截至2017年一季度,我国绿色证券投资基金约90只,规模接近800亿元。除此之外,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绿色信托、绿色保险等也获得长足发展。


制度的完善和规模的扩张,带来了国际影响力的大幅提升。2016年7月,新开发银行在中国发行了国际金融机构首单绿色债券;而当月,中国银行开启了中资银行在海外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进程;多家国外基金会组织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先后进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我国推动绿色金融首次进入了核心议题,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主导编制了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向世界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七项具体可落实的政策建议,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与赞赏。除此之外,我国也通过“一带一路”、新开发银行、亚投行、南南气候合作基金等机制,推动国际合作,输出资金、技术和理念。


可以说,中国的绿色金融市场已经完成了“规模赶超”,并具备了向“制度引领”角色转型的基础和条件。

全球绿色发展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两张皮”状态亟待改变

绿色发展能够带来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等公共效益,但外部性内部化的困难导致市场主体发展动力不足。绿色金融概念的提出,就是希望通过金融工具的作用,弥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鸿沟,促进绿色发展。然而从目前实践来看,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手段依然以财税干预等行政手段为主,没有形成市场内在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经济复苏乏力、政府疲于刺激经济、公共财政空间有限的背景下,依赖公共财政推动的绿色金融不具有可持续性,也无法支持更大规模的发展。


明确监管规则、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在此基础上借助市场自身的力量引导资源配置,是保障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手段。全球碳市场的设立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在联合国框架下,各成员方设定碳排放的核算标准以及总量约束,并设立市场进行交易。截至2016年底,全球已有近60个国家和城市建立了碳市场,覆盖全球碳排放总量的10%以上,并催生了年交易总额超过万亿美元的市场,为碳减排提供经济激励。然而,碳市场只是绿色金融体系中的一个方面,要全面地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还需要在更大范围内探索制度创新与设计。


金融市场的核心在于经营风险。随着环境、气候和资源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远,重新考虑融资项目以及金融资产面临的风险,显得日益紧迫和必要。遗憾的是,反观现有国际治理体系,在环境治理和金融治理之间严重割裂:关注环境保护的机构与关注金融监管的机构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任何正式的沟通渠道,似乎也没有任何共同工作语言,由此也导致环境问题影响金融、环保离不开金融,但在正式的金融治理架构中,却从未考虑过将环境因素纳入其中。由此也就事实上导致“绿色金融”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比如,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核心——巴塞尔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标准和制度中,均没有对环境风险给予明确专门的关注和考虑。是否考虑环境问题,风险迥然不同,但绿色与非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却完全一样。根据我国市场实践,截至2016年6月,绿色信贷不良率0.41%,远低于同期贷款总体不良率1.75%的水平;反过来,涉及落后产能、环境违法违规、安全风险问题的企业,其贷款不良率都超过4%。巴塞尔协议甚至都愿意单独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设定更低的风险,在环境问题依然相当严重的情况下,至今仍没有考虑明确绿色金融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遗憾。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可以考虑推动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调整,适当调低绿色金融资产的风险资本占用,这对于扩大全球绿色金融业务规模、提升市场吸引力,都将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将提升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由此将会彻底改变目前绿色融资更多需要依托财政补贴的状态。除了直接调整风险资本占用比例外,由于绿色带来的环境改善、资源节约等效应造福了全社会,因此,我国也可以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将绿色债权的受偿顺序提前,明确绿色债权优先受偿地位,以此进一步降低绿色投资风险。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而G20杭州峰会后的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也提出,我国要提高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增强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十九大报告也进一步明确,我国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绿色金融关乎我国乃至全球永续发展,而我国在相关领域已经走在了全球前列,并逐渐显现出对全球的引领作用。依托我国绿色发展迫切、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大、政治决心坚定以及特有的制度创新优势,结合我国绿色金融业务实践,借助G20框架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全球在绿色金融风险相关研究领域的合作,进而通过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等机制推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加快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对全球的“制度引领”,不仅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条件,同时也能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贡献中国智慧。

本文作者其他观点

鲁政委:环境执法的经济影响概述

原作者: 汤维祺 鲁政委|来自: 首席经济学家论坛

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政策目标,环境监管和执法手段主要包括罚款(包括按日记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责令限产或停产、关停企业(停电、停水、查封扣押主要设备和动力设备),以及临时性限停产的生产调度等。不同环境监管和执法手段,针对的产业各有侧重,对经济生产的影响方式及传导路径有所差异。

 

罚款和限期整改,是常规环境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手段,而只有在限期整改期间依旧可能大幅度超标或超总量排污,才可采取责令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以及对存在严重违法的采取查封、扣押设备等强制措施。从这个角度看,常规环境监管和执法手段针对所有排污企业和行业,但其作用方式为增加违规企业生产成本(罚款,或责令整改),一般而言只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涉及企业关停等手段。


绿色发展日益成为各级地方高度重视的“高压线”,在党政领导牵头下,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联合执法越来越普遍,而直接关停企业的强力手段,也随着环境执法力量和力度的不断强化,而逐渐成为了常用手段。关停企业将会迅速对相关产业的产能造成直接的影响,对于短期内达成产能调整目标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会对市场供需造成直接的影响。


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应急性生产调度措施,是应对突发性严重大气污染的手段。考虑到我国华北地区重度雾霾污染持续时间长(约三个月)、覆盖范围广,并且所涉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个城市)为钢铁、水泥建材、有色和化工等部分重点行业高度集聚的区域。因此,尽管应激性生产调度仅为阶段性执行,但是依然影响相关行业的供需平衡。


中央环保督查以及环保部专项督查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其中中央环保督查以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为目标,以“督政”为核心,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层面的具体问题,均向地方环境监察部门交办,要求地方党政领导督办,并通过督查 44 34120 44 15287 0 0 3007 0 0:00:11 0:00:05 0:00:06 3007后的巡查制度监督落实。环保部专项环保督查围绕具体政策目标,以“查企”为核心,检查具体企业环境整治情况。环保部督查与中央督查一样,查到问题需要向地方环境监管部门交办,并组织巡查督办。因此,各级环保督查实际上是加强环境监管强度的手段,并不具有直接的执法权力,而是通过落实提高地方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从中央到各地地方不同层级的环境监管执法相互交叉重叠,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同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期环境监管和执法的尺度、重点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异;此外,各地生产企业的环境标准基础数据缺失,无从得知非法生产和违规、不达标排放企业的规模和产能。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难以准确估算环保监管执法对于工业产能和产出的影响。为此,在下一节,我们即尝试从不同角度进行侧面的估算,以求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来源:根据金融时报&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综合整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学习参考、交流之目的,如有侵犯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近期重点文章推荐

★ 绿金会期刊 | 绿色金融10月要闻回顾

 环境保护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两部门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环保部:"2+26"城市部分工业秋冬错峰生产八大行业停限产

★ 3季度绿债发行数量及规模双增长 地方绿色金融发展呈烽火燎原之势

★ 环保部拟修改企业环保限产停产办法,强化惩戒限制自由裁量

论文征集 | 关于2018绿色金融论文集征文的通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