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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10-26 法客传真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1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委)、 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 有关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 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来 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 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 号)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 号)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 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 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 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

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 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 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 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 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 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

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 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 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2)志愿服务信息, 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 位)和内容;(3)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 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4)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 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 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 其他信息,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三、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申请。志愿者可以向有资格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 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申 请人应注明证明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身份 证件号码。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向自己注册 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 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向具备证明出具 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

(2)受理。收到申请的单位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 志愿服务信息,如申请人确实参加过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 则及时受理;如申请人未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则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开具证明。受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 录如实为其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 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4)公示。出具主体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通过公示栏、 网站、QQ 群等方式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 于 7 天;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注册和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直接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表 格,到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并加 盖公章。

  四、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 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 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 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 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 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组织领导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事关广大志愿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诚 信体系的建立,事关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高 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推广使用统一 规范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切实抓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规范 工作。要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益 慈善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使用统一的推荐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要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 明工作与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信息化建设 等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在线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在线为 志愿者出具证明,为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信、微博 等新媒体宣传介绍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让公众了解开具志愿 服务证明的条件、途径和程序,让更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部队、学校等认可和使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发挥志愿服务在弘 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中的作用。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民政部社会工 作司。

中央文明办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共青团中央

2015 年 8 月 3 日

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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