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承租人能否以租赁权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答案了)|金融执行系列03

2017-11-14 李舒唐青林王超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承租人能否以租赁权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金融执行系列03


👉作者:李舒,唐青林,王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我们此前已就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多发问题及典型判例进行系统分析,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即将出版发行 。同时,基于对这一领域的持续研究及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我们关注到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AMC等机构)为主体的保全与执行案件高发且自有其独特性,应读者要求,我们开启了金融执行类法律实务系列文章的研究和写作,专注于解决金融机构相关保全与执行疑难法律实务问题。一如既往,我们欢迎读者朋友提供涉金融类执行纠纷案件的问题和素材,期能继续为大家在金融执行领域提供高品质的实用好文章。


裁判要旨

 

承租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由,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查封措施不会产生移交租赁物的现实风险,无论是否有在先的租赁权,承租人均不能阻止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

 

案情介绍

 

一、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下称“农商行华林支行”)和肖莉、何勇生、郑旭华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作出(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判令: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被告郑旭华名下的讼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旭华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号新贵公寓(原商地花园综合楼)2层01、04店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本案争议房产)。

 

二、购买本案争议房产的实际出资人郑旭东欠何勇生借款,双方曾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租金抵债。何勇生为保护其租赁权,向福州中院提起异议请求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

 

三、福州中院对何勇生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下称“闽45号裁定”),驳回其异议;何勇生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福建高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下称“闽46号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四、何勇生申诉请求最高法院依法撤销“45号裁定”和“46号裁定”,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合法租赁权益,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最高法院裁定:维持福建高院“闽46号裁定”,驳回何勇生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对于本案,最高法院认为:若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本身不涉及移交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风险,无论不动产上是否已经附着租赁权,都不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因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法院实际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虽为实际移交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此种现实风险时,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执行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保护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在不动产不涉及移交占有风险时也可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执行依据(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已明确原告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对本案所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因此,何勇生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产的主张无论是否成立,其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不涉及移交占有的不动产执行案件中,该如何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银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我们提请申请执行人(银行)在申请执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自身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的是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是抵押权还是债权?其次,要充分了解执行标的物上是否有其他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是否已合法占有、使用;第三,要充分调查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甚至伪造支付租金证据等情形。若是抵押关系,抵押权人需注意避免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阻止抵押物在执行程序中的变现;若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争取依法涤除租赁权以确保能够顺利评估拍卖并取得执行案款。

 

二、承租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几种情形

 

在执行案件中,除本案已说明的“不涉及移交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风险的查封措施,无论不动产上是否已经附着租赁权,都不能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之外,于承租人而言,应留意“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一)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抵押之后出租,即先抵后租的,若申请执行人是抵押权人,则该种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以其享有的租赁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文书中认为关于“在不涉及移交占有的不动产执行案件中,承租人不能阻止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是否应当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的查封。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执行法院实际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虽未实际移交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此种现实风险时,如涤除租赁权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等,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执行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保护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但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本身不涉及移交该不动产,也未产生将来移交的现实风险。本案中,执行依据(2014)榕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已明确原告农商行华林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州中院对本案所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该房产上无论是否附着有在先的租赁权,均不能阻止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查控措施。因此,何勇生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房产的主张无论是否成立,其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福州中院(2014)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和福建高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不支持何勇生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的处理并无不当,何勇生关于撤销上述执行裁定的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何勇生请求确认其在租赁期限内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合法租赁权益,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的问题。何勇生向福州中院提出的异议请求是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的查封,福州中院(2014)闽01执异45号执行裁定和福建高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均围绕能否解除对本案争议房产查封进行裁判,因此何勇生关于确认其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租赁权的申诉请求超出执行异议请求范围,本案申诉程序中不予审查。况且,因何勇生是本案被执行人之一,生效判决判令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肖莉欠付农商行华林支行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租赁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即使审查确认了何勇生对本案争议房产享有租赁权,该租赁权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清偿所欠债务。

 

综上所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执复4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何勇生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林支行与何勇生、肖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97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执行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未办过户手续的房产,如何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02:最高法院:在保全阶段未提复议的第三人,能否在执行阶段提起执行异议?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