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017-05-25 辐射从未如此性感 辐射安全与防护


▪来不及解释了,快关注我就对了▪


关于印发《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19号


各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今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故引发的“核恐慌”使世界各国对“核”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这次日本核泄漏事故的应对既是对我省卫生部门核应急工作的一次全面检验,又暴露了我们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为适应当前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建设,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处置能力,我厅组织专家将《江苏省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06〕43号)修订为《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苏卫应急〔2006〕4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抄送:卫生部应急办,省应急办,省核应急办,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成员。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省卫生部门开展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卫生部门开展其他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2.1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主管厅长任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食监处、医政处、疾控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计划与预案,承办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卫生应急工作;

(2)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预案组织制(修)定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方)案;

(3)组织、指挥或指导省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向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提出卫生应急和公众保护的措施及建议;

(5)建立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进行考核评价,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

(6)在卫生部统一部署下,协助开展外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拟定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及响应工作;

(4)指导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6)负责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2.3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核和辐射事件处置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修)定;

(3)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4)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5)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后期评估。

2.4市、县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应急工作任务。

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健康教育;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照射控制;负责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建立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中心实验室,负责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评价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负责国家、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管理工作;承办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地区实验室,负责辖区内食品和饮用水等样品采集和样品总放射性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公众开展核和辐射相关卫生防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2.6 医疗机构

2.6.1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参与全省核与辐射突发事件中受照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体表污染检测及去污、体内污染的阻吸收及促排、辐射损伤人员医学随访;做好相关诊断试剂和促排药物储备;负责全省核辐射医疗救治技术的培训演练、会诊和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核辐射损伤防治的健康教育和信息咨询工作等。

2.6.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人民医院为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急救处理、去污洗消、分类转运、中度及以上外照射急性骨髓型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临床收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2.6.3其他相关医疗机构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人体放射性污染检测、洗消去污和医学处理工作,同时在上级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现场医学处理等工作,做好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储备。

南京脑科医院作为省级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伍承建单位,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发生后的心理援助工作。

2.7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辐射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故结束后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还负责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指导服药工作。

2.8 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

省内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在卫生部统一协调下,国家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队伍接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医疗救治等相关工作。

卫生应急准备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当地核应急办、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

3.2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建立健全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及食品与饮用水放射性监测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机构及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队伍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卫生人才建设总体规划。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装备准备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及物资准备机制,保证在发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时及时有效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工作;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技术准备

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快速监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国内外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

资金准备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各地《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各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有应急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练,保障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情况下卫生应急响应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及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举办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及方式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及行为等。

3.11 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4.1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

根据核设施事故辐射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I级响应;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启动I级响应。这是核设施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II级响应:当核设施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或可能影响整个场址区域(场内),有可能威胁场址区域外(场外)公众健康,但还不会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启动II级响应。

III级响应:当核设施放射性释放的影响范围仅限于设施内局部区域,预期不会对场址区域以外的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时,启动III级响应。

IV级响应:当核设施仅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并无实际的放射性释放,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启动IV级响应。

的有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对于核动力船舶事故、核动力卫星坠落事故等移动辐射源事故和乏燃料运输事故,不采用上述分级响应,应根据可能的事故后果与影响范围,启动适当的应急响应。

卫生应急响应

4.2.1IV级响应: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设施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外部事件。省卫生厅接到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情况的指令后,立即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并及时通知核设施所在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进入待命状态,并保持与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4.2.2 III级响应:事故后果仅限于核设施的局部区域,主要在厂房内。省卫生厅接到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情况的指令后,应立即通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相关机构加强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核设施所在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的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

4.2.3 II级响应: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省卫生厅接到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情况的指令后,立即通知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相关机构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做好应急准备,根据指令开展卫生应急工作。核设施所在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场开设相关救治场所,开展预防性服药,发放相关防护用品,并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4.2.4I级响应:事故后果超越场区内边界。省卫生厅接到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卫生应急的指令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根据事故态势,调派相邻市、县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支援;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根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参与或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所在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与医学处置、伤员去污、分类及后送、公众宣教、辐射防护、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

(2)伤员救护: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外照射急性骨髓型放射病、放射复合伤、有明显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外照射急性骨髓型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救治。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受污染伤员处理: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伤员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对受污染伤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血、尿、便、分泌物、毛发及指甲等生物样品和其他物品,对受到受照剂量可能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根据需要发放和指导服用碘片,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援助;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公众宣传和咨询: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事故,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确保12320热线的畅通,邀请放射防护专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7)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监测:做好食品和饮用水的放射性污染监测,提出食品和饮用水能否食(饮)用的建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方案、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工作。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

(8)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核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图2。


图2 核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5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5.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5.3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

当接到有人员受到超年剂量限值照射或人员受到辐射损伤的报告并经初步核实后,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行动。一般辐射事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应急调查和处置,较大辐射事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应急调查和处置,重大辐射事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应急调查和处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卫生部负责卫生应急调查和处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援。

5.4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1)现场调查与监测:开展现场放射源项调查与监测,了解辐射事故涉及的人员数量、受照位置及时间、损伤类型、放射源种类及活度、人员辐射场分布及辐射水平,确定人员是否有内外放射性污染。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2)伤员分类:在辐射事故中,受害者可能受到一种或多种损伤:外照射(局部或全身的),外污染和(或)内污染,其他损伤(创伤、出血、休克、烧伤等)。根据腹泻、呕吐的出现时间和次数以及白细胞计数、皮肤检查结果初步进行判断伤员的受照类型及分度。普通伤员送当地医院治疗;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伤员送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进行治疗;中度及中度以上放射病或放射性复合伤伤员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医疗救治后援部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3)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的原则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染、尽快将伤员撤离事件现场以及保护参加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原则。针对受伤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体表去污、促排、阻吸收,给予抗放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对症、支持治疗。采集血样和其它生物样本做生物剂量监测和体内污染的实验室测量分析。收治各类放射病的医疗机构,应采取综合对症治疗,包括促排和抗放药物应用、促进造血、防治感染、防治出血、矫正水电质紊乱和酸中毒、营养支持等。

(4)体表和体内放射性污染的消除:对于体表放射性污染,可用表面污染仪进行测量,以确定污染部位、范围和程度;去除体表污染的办法主要是脱去受污染的衣服后进行去污洗消。对于体内放射性污染,要尽快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和内照射剂量,去除内污染的办法主要是尽快清除初始污染部位的污染,阻止人体放射性核素的吸收,加速排出人体的放射性核素,减少其在组织和器官中的沉积。

(5)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全身受照剂量估算。

(6)放射损伤的诊治:根据受照剂量、结合临床症状、体征检查结果,进行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

(7)公众防护: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8)食物和饮水控制: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对遭到放射性污染且超过干预水平的食物和饮水要采取清洗、去壳、禁止使用和集中销毁等控制措施。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3,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图4。



图3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



图4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

6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6.1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核电厂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放射性释放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宣布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响应终止的信息和书面总结报告及时报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

6.3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辐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4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报环保部门。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卫生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须报卫生部。

7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期评估

7.1进程评估

针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7.2总结评估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总结评估报告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核事故: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8.2 责任与奖惩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制(修)定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修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修)定本地区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本预案根据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附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江苏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  长 陈  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 袁家牛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周  伟  连云港市卫生局局长

汪  华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李延平  省卫生监督所所长 

姜 忠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

顾 民  省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 石健峰  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

吴 天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
唐月明  省卫生厅食品
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     

处副处长

张金宏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葛 均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

陈 方  连云港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明浩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时玉昌 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刘春风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

汤建平 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处长、



— THE END —


推荐阅读: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