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0年的这些新规,你了解多少?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
新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进一步降低我国与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或地区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
《指南》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注意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和禁忌。同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保健食品,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遇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进口药材将减少审批事项 强化溯源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对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
《办法》将首次进口药材的审批,委托至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的样品检验,也相应调整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进行简化,申请人可直接到口岸或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区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从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
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应提前7日公布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此外,《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意见,2020年1月1日起,我国首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
根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我国密码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三大类,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等。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意见,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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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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