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检察官“法眼”识真相,零口供断案
检察官“法眼”识真相,零口供断案
2016年11月11日傍晚,正是大家买买买血拼的时候,省道S263线广宁南街镇往古水镇方向的路边躺着一个老人,头部流血,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女孩在路边失声痛哭,老人究竟怎么倒地的?妇女和小女孩又是为何在路边失声痛哭?
案情回顾
随后,侦查机关找到了第二个证人:李老板2016年11月11日晚上19时许沿古水往县城公路下班回家,途径案发地,看见左侧公路有辆女装摩托车光着大灯在路边侧翻,旁边有两个人,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陈某某,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钱某某,旁边躺着一位老人,而这位老人正是受害者老李。
经公安讯问,陈某某正是这辆女装摩托车的所有人,案发时间,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其女儿途经案发路段。凶手出来了,陈某某正是撞到老李凶手。
事情并没那么简单,陈某某高呼,我并没有撞到老李,我是冤枉的。
陈某某供述,当天傍晚,驾驶着摩托车,搭着儿女钱某某经过案发现场时,迎面有两辆大货车驶来,由于灯光比她所驾驶的摩托车灯光强,而正好前方有一只狗躺在路上,所以条件反射地闪避,而过了这只狗以后,就与其女儿跌倒在地上晕过去了。在整个闪避的过程中,陈某某声称并没有与任何物体发生碰撞。所以,陈某某并不承认自己就是撞死老李的凶手。
后来,公安机关又找到了本案的唯一目击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女儿钱某某。虽然钱某某只有十岁,但已经是足够可以打酱油的年龄了。所以的证供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
钱某某
2016年11月11日傍晚,我妈妈用摩托车搭我回家,经案发现场,我妈妈突然将摩托车向右边闪避,接着摩托车就倒地了,我和我妈妈也倒地了,我倒地后马上爬起来,见到公路边由一个老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按照两位证人和陈某某的供述,都不能证明陈某某就是驾驶摩托车撞死老李的凶手,而且鉴定意见书中也说明,在摩托车上也没有找到老李的衣物纤维和毛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某与老李之间发生了碰撞。
全案竟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陈某某是撞死死者的凶手,到这里,检察官已经吐血三升。
幸好,宁检的检察官都是沉迷工作不可自拔的。经我院办案组人员详细研究分析陈某某的辩解,发现疑点重重,并且每一次对一些细节描述都有出入。
随后,检察官召集了经办的交警黍蜀们进行研究分析,并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案发地点的前方800米处有一个监控卡口。交警黍蜀说案发时监控已经调取了,还调取了案发前几分钟同向行驶的一辆客车的行车记录。检察官立马要求交警黍蜀提供相关的视频资料,经过查看卡口监控及行车记录视频,虽然没有直接拍摄到事故的过程,但因为案发时天已黑,过往车辆已经全部开着车灯行驶,卡口监控可以拍摄到案发路段的车辆灯光行进的轨迹。案发时段案发路段的唯一一次摩托车车灯发生的轨迹变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结合案发前经过监控卡口的客车时间以及发现事故的第一报案人的报案时间进行了证据分析,检察官已经确定这辆摩托车灯光变异的时间就是碰撞死者发生事故的时间。而从同向行驶的客车经过卡口到第一报案人发现事故的整个时间跨度仅有两分多钟,再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及死者被碰撞部位的鉴定分析意见等证据综合分析,检察官认为足以排除其他摩托车碰撞死者的合理怀疑,可以得出就是陈某某碰撞死者倒地致死的唯一结论。
经本院提起公诉后,广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肇庆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
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官点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亲们,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要牢牢记住:检察的“法眼”时刻在注视着你。如果很不幸你已经从事了违法犯罪的勾当,请如实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果亲能够主动投案配合调查,还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大礼包喔。
END
责任编辑:江水生 黄蕾
校对:赖明璋
排版:吕炜杰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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