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指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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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结果,在抗日时期内,在一九三七年只有四万余人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到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时就发展成为一百多万人的大军,并创建了许多革命根据地,在抗日战争中起了伟大的作用,使蒋介石在抗日时期既不敢投降日本,又不敢发动全国规模的内战,而到一九四六年发动全国规模的内战时,由八路军新四军编成的人民解放军就有力量对付蒋介石的进攻了。
抗日游击战争战略问题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指挥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是游击战争顺利发展的条件之一。
游击战争的指挥方法,由于游击部队是低级的武装组织和分散行动的特性,不容许高度的集中主义,如同正规战争的指挥方法那样。如果企图拿正规战争的指挥方法施之于游击战争,必然地要束缚游击战争的高度活泼性,而使游击战争毫无生气。高度的集中指挥和游击战争的高度活泼性是正相反对的东西;对于这种高度活泼的游击战争,施之以高度集中的指挥制度,不但不应该,而且不可能。
然而游击战争不是不要任何的集中指挥就能够顺利地发展的。在有广大的正规战争,同时又有广大的游击战争存在的情况之下,使二者适当地配合行动是必要的,这里就需要对于正规战争和游击战争配合行动的指挥,这就是国家参谋部和战区司令官关于战略作战的统一指挥。
在一个游击区或游击根据地里面,那里存在着多数的游击队,其中往往有一个至数个作为主力的游击兵团(有时还有正规兵团)和许多作为辅助力量的大小游击部队,还有不脱离生产的广大的人民武装,那里的敌人也往往成为一个局面,统一地对付游击战争。因此,就在这种游击区或根据地里面,发生了统一指挥,即集中指挥的问题。
由此,游击战争的指挥原则,一方面反对绝对的集中主义,同时又反对绝对的分散主义,应该是战略的集中指挥和战役战斗的分散指挥。
战略的集中指挥,包括国家对于整个游击战争的部署,各个战区里面游击战争和正规战争的配合行动以及每个游击区或根据地里面对于全区抗日武装的统一指导。在这些上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集中,是有害的,应该尽可能地求得其协调、统一和集中。
凡关于一般事项,即战略性质的事项,下级必须报告上级,并接受上级的指导,以收协同动作之效。然而集中到此为止,过此限度,干涉到下级的具体事项,例如战役战斗的具体部署等等,同样是有害的。因为这些具体事项,必须按照随时变化随地不同的具体情况去做,而这些具体情况,是离得很远的上级机关无从知道的。
这就是战役和战斗的分散指挥原则。这个原则也一般地通用于正规战争的作战,特别是在通讯工具不完备的情况下。一句话,就是:战略统一下的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
在游击根据地组成一个军区,其下分为几个军分区,军分区之下分为几个县,县之下分为几个区的情况,军区司令部、军分区司令部、县政府、区政府的系统是隶属关系,武装部队依其性质分别地隶属之。它们之间的指挥关系,根据上述的原则,一般的方针集中于上级;具体的行动按照具体情况实施之,下级有独立自主之权。
上级对下级某些具体行动有意见,可以而且应该作为“训令”提出,但决不应作为不可改变的“命令”。越是地区广大,情况复杂,上下级距离很远,这种具体行动就越应加大其独立自主的权限,越应使之多带地方性,多切合地方情况的要求,以便培养下级和地方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应付复杂的环境,发展胜利的游击战争。
如果是一个集中行动的部队或兵团,其内部指挥关系,适用集中指挥的原则,因为情况是明了的;但是如果该部队或该兵团一旦分散行动,便又适用一般集中、具体分散的原则,因为具体的情况无从明了。
应该集中的不集中,在上者叫做失职,在下者叫做专擅,这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军事关系上所不许可的。应该分散的不分散,在上者叫做包办,在下者叫做无自动性,这也是在任何上下级关系上特别是在游击战争的指挥关系上所不许可的。只有上述的原则,才是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