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酒仙桥派出所曹萌带队民警暴力执法违法行政,弄虚作假胁迫诱供当事人违法陈述的公开检举控告
现就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酒仙桥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恐吓胁迫当事人诱供违法陈述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恳请有关部门能依法核实清楚并撤销相关处罚。以下为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和事实陈述。
2023年5月4日,毛昌首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申请了再审材料并被该院立案庭签收。但三个月过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仍未作出任何裁定。9月28日和10月7日,毛昌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次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其上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网上提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最后该两院均推脱,没有依法受理。10月28日上午11点,毛昌便从深圳出发第二次进京再审申诉。10月29日晚上,毛昌就在北京一家民宿过夜。10月30日下午,毛昌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时,遇到快下班不让进去办事。想到曾经所在的单位也在附近,因2019年离职发生争议被单位领导滥用职权违法除名且仍未缴清缴全五险社保并办理档案转移等,毛昌就顺道赶过来。大概17:30左右到了单位门口,就效仿国内新闻报道那样,面对单位领导的霸道强权作为,只是举旗抗议而已,没有影响车辆通行,更没有造成拥堵,很少有人上前驻足围观,更没有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调取门口监控视频可证实)。
不料没多久(监控视频显示为10月30日17时33分),来了几个人,不问缘由更没主动出示证件就暴力执法强行收缴物品并拉毛昌上车盘问了一段时间。在晚上,毛昌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和他们拉拉扯扯并抗辩理论。在车上,毛昌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证等相关执法证件也没出示。拉扯期间,毛昌的眼镜被跌落在地上,其中一块镜片与镜架还脱离了(此后询问都是在没带眼镜看不清的情形下,涉及签名和按手印都是按民警要求来做)。还有毛昌的右手也受伤流血了。参照受案登记表等记录的当晚19时38分“接报时间”,他们在19时40分(从单位门口到酒仙桥派出所将近4公里还多处带弯道,晚上在城市道路行驶两分钟就能到达明显违反常识)就将毛昌带到了酒仙桥派出所继续各种询问、恐吓胁迫诱供非法取证、检查随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等物品,以及采集毛昌的生物特征信息(如双眼、十指、身高、声音和肖像等)。面对暴力执法违法行政的酒仙桥派出所民警和明天还有事要去办,毛昌实在被逼无奈,只能尽量听从他们,以便尽早了事回归自由。直到当晚23:00,民警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自始至终,毛昌一直都没看过他们相关的警察证和执法证件。民警现场执法的详细过程和时间记录,有关部门可以调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录音设备核实。
考虑到当晚没预定住处,毛昌就和另一位因涉嫌醉酒而被带到派出所的人一起在办公区走廊里过夜,直到次日9:00办案民警来上班,辅警才允许毛昌离开。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询问当事人并做了法庭谈话,冤案依法必然会启动再审并纠错改判。
综上所述,酒仙桥派出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仅凭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词而不是直接充分的证据来认定毛昌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此外,曹萌等民警也违反法定程序,暴力执法,隐瞒执法过程的事实真相。即使毛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也是初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已接受了教育还受伤流血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等,应不予行政处罚或处罚无效。
有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条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条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有关法条
第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