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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近日

贵州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要注重依事择人

不简单以票、以分或者

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

从任用方式、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方面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作出了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出规定。



    

01

    

强化党管干部原则

在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上突出这一根本原则,强调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明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


    

02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

提出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的要求。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注重依事择人,精准科学选人用人,不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

    

03

    


体现“严”字当头

注重源头上严格把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领导职数和岗位配备领导人员,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双签字”等措施;提出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约束,明确监督重点、责任主体、方法措施等。


除此之外

《暂行办法》还做了这些规定

和你的职业发展、

收入分配、任职条件等

息息相关!!!


1

管理原则方面,把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统一起来,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分级分类管理,以事业为上。

2

资格条件方面,提出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要求,明确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资格,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渠道,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3

选拔任用方面,提出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选拔方式。考虑到事业单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人才交流频繁等情况,提出竞聘(争)上岗、公开选聘(拔)的选拔方式,同时鼓励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4

任用方式方面,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提出对教育、科技、卫生等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行业特点鲜明的事业单位,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5

考核评价方面,提出完善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实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6

任期和任期目标方面,提出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实际,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聚焦本单位职能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定性和定量指标,按照年度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7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方面,提出完善培养教育、交流、后续职业发展、表彰奖励、人文关怀、容错纠错机制等制度。

8

收入分配方面,提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

 

这次印发的《暂行办法》

还有以下特点↓↓

01

为什么要研究制定我省《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一直参照党政机关的制度和模式,缺乏精准施策,没有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导致选人用人机制不灵活、激励保障不科学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也造成事业单位“机关化”“行政化”,队伍生机与活力不足。

《暂行办法》对我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作出规定,
填补了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制度空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02

《暂行办法》有多“严”?


《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严”字当头。


资格条件上,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选拔任用上,注重源头上严格把关,要求严格按照核定领导职数和岗位配备领导人员,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双签字”等措施,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监督约束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同样适用,为此,《暂行办法》把中央、省委关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制度措施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作了梳理整合。明确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把加强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权力运行的监督,作风和廉洁自律的监督作为监督重点,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


03

《暂行办法》在任职资格条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八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基本资格,其中,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可以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可以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明确对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相关资格作出具体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选拔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选拔方式,具体程序可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考虑到事业单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人才交流频繁等情况,提出竞聘(争)上岗、公开选聘(拔)的选拔方式,还鼓励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04

《暂行办法》在领导人员职业发展激励保障方面有什么具体制度措施?


《暂行办法》主要在培养教育、能力提升、干部交流、年轻干部储备、后续职业发展、表彰奖励、人文关怀、容错纠错机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比如,考虑到事业领导人员大多具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有的还是本行业或本领域的领军人物,任期结束后其职业生涯就终止,这是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提出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的要求。


比如,办法对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提出要求,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比如,收入分配方面,提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可以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


比如,提出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体现“三个区分开来”。


05

《暂行办法》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提出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年度考核、任期(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一般应当免职。


办法还规定领导人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或者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等5种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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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肖荣

编 审:葛    迪

监 制:宋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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