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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津贴!养老保险最新调整

看见毕节
2024-12-28

好消息好消息!

近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25年起

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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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养老政策调整

“病退政策”“病残津贴”

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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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和病残津贴的区别

病退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河北、福建等地还要求必须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员工工龄满10年以上才有此待遇。


病残津贴


退出劳动岗位,按月由社保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员工仍然处于劳动关系体系管理范围。因为取消了病退养老金,病残津贴成为病退养老金的替代,覆盖所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没有了年龄和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限制。


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和条件

领取标准


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基于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计算,相当于提前领取退休金。


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每月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领取条件


病残津贴领取的时间长度和是否需要重新核算与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


1.缴满最低养老社保年限,且不到5年就够退休年龄


● 国家要求各地基本养老金随生活水平逐年上调,病残津贴也会逐年上调。


● 病残津贴领取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病退取消后,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但是这个弹性提前要符合往前弹的规定。


2.已缴满最低养老社保年限,但离退休5年以上


● 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不同于5年以内的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 当参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要重新核算,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3.未缴满最低养老社保年限,且离退休5年以上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就不能一直领到法定退休年龄,遵循多缴多得原则,给予一定领取月数。且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 缴费年限不足5年: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


● 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领取地标准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以下是几个示例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病残津贴领取地的标准:


案例一:户籍地杭州,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在上海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上海。


案例二:户籍地杭州,在深圳、北京先后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北京,即最后一个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地方。


案例三:户籍地杭州,无一处缴费满10年,领取地为杭州,即回到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通过这些例子可以看出,病残津贴的具体领取地点主要取决于个人最后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的城市或户籍所在地。


领取采用自愿原则


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既可以选择医疗期,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或者在已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前提下一直请病假至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领取期间的

社会保险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后续继续就业并按照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

申领地


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即应当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完丧鉴定机构


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鉴定有效期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


因第一次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复查鉴定


建立病残津贴定期复查鉴定制度,复查鉴定的对象是已经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其目的是监管病残津贴的支出和领取。


1.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停发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


怎么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原文。



来源:新华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各地人社部门网站等

编辑:邹佳芮    编审:史无双    总监制:施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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