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三调办发布三调国家级核查监理方案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完善国家级核查制度,全国三调办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顺利推进“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工作,把住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全国三调办印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方案》。
详细内容如下: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完善国家级核查制度,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是指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核查规范和标准,对省级提交的国土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全国三调办和承担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和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以及承担国家级核查监理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开展或配合做好国家级核查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三调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核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国三调办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编写核查方案、制定核查技术规定、接收省级调查成果资料、组织实施核查工作、开展调查和核查成果质量评价,以及反馈核查结果等。
第六条 省级三调办负责本省核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级调查成果的检查、核查工作。具体包括:负责上报调查成果、完善资料,做好本地区不合格成果整改及错误图斑修改,配合国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编写本单位核查方案、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工作任务、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向全国三调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
第八条 监理人员负责核查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人员向全国三调办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各环节质量、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对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互联网+”在线核查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核查工作开始前,核查单位应将该单位承担的县级国土调查任务(包括内、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三调办报备。
第十条 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三调办统一组织,分批次报送。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地市级、县级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
第十一条 全国三调办收到调查成果后,当场检查资料齐全性,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对成果提交不符合要求的,难以实施核查工作的,当场反馈省级三调办,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县级调查成果提交时间,全国三调办按合同约定,分批次分配给核查单位。对核查单位承担的县级调查任务与该单位合同约定分包中涉及区县存在重复,可能影响核查结果公正性的,全国三调办报请三调办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果资料,及时开展资料初查工作。成果资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全国三调办。
第十四条 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独立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形成核查结果。鼓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核查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监理人员,对核查成果进行监理检查,监理任务分配采用随机回避制度分配。监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核查成果的初检和复检。全国三调办对核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公开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全国三调办将监理检查合格的成果修改意见和核查结果,通过函件和电子方式一次性反馈省级三调办(矢量数据需专人携介绍信领取)。省级三调办组织相关县区,按照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调查成果。
第十七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照前期核查结果,对重新提交的调查成果进行复核检查。
第十八条 全国三调办对复核仍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图斑,确定需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工作的县区。
全国三调办在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前,制定在线核查方案,提前通知省级三调办做好准备。
第十九条 省级三调办组织县级三调办,派遣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借助国土调查举证系统,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三调办组织核查人员在规定场所,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地方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国家核查人员进行在线互联,接受国家核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国家核查人员依据在线互联拍摄视频及照片,判断图斑地类的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 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确定地类、边界、或存在异议的图斑,全国三调办派出核查人员赴实地开展外业核查。全国三调办制定外业核查方案,选取外业核查县区,通知被核查省份做好准备。省级三调办组织市级、县级三调办配合做好外业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三调办采用随机抽签方式分配外业核查任务。
凡承担过被检查县区的三调县级调查任务、省级核查任务、以及国家级内业核查等任务的单位,分配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依据方案和规程的要求,如实记录外业检查轨迹,拍摄现场照片,确定存在异议图斑的真实信息,形成外业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外业核查结果,全国三调办组织修正数据库,对全国三调办直接修正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省级三调办组织有关地方,以书面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中列明申诉内容和申诉理由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在核查过程中,加强对核查单位的过程管控和日常监督,及时掌握各核查单位工作情况,强化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三调办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立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三调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任务范围等,公布电话、微信和电子邮箱等质量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三调办不接受县级三调办人员来访,县级关于核查工作的咨询和指导,由省厅统一组织,全国三调办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三调办应强化对核查单位的监督,发现核查单位以承担国家级核查任务为名威胁、欺骗地方,达到承担地方调查任务目的的,及时向全国三调办反映,一经核实,取消核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全国三调办发现核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该单位核查任务,并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作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承担作业任务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全国三调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三调办。各核查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和被核查单位联系,私自与被核查单位联系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监理人员无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且没有主观故意的,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行核减,直到核查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通过成果质量检查为止。对于监理人员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核查单位故意拖延、抵触核查任务完成的,或不按照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全国三调办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承担核查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整改或外业核查中,发现内业核查出现重大问题的,经由全国三调办认定,对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所在单位记不合格一次,按县区扣除相应的核查经费,并对该县区核查业绩进行核减。
第三十四条 核查任务和监理任务实行全程责任可追溯制度,核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监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并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全国三调办有权对各核查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临时抽查,并有权根据项目运转情况和其他急需情况,按照有关程序,临时调整任务分配方式和工作量。
第三十六条 核查单位、核查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全国三调办签订“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对调查成果资料加强安全管理。核查单位、核查人员和监理人员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工作中违法违规的核查单位、核查人员和监理人员,经查实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量级”严厉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三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方案
为顺利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工作,把住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监理工作是“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核查成果准确可靠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目标
坚持国家立场和实事求是原则,建立科学、完善的“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体系,全程跟踪监督核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监理工作跟踪监督“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的前期准备、资料检查、内业核查(抽样检查、逐图斑检查)、复核、外业核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实地核查)等关键环节,检查核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督核查承担单位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三调”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主要任务
1. 对国家级核查进度进行监理。根据国家级核查任务总体安排,采取多种方式对各任务承担单位的生产进度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检查和控制,保证国家级核查任务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2. 对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理。主要包括对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 对国家级核查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理。对经国家级核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监理检查,检查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是否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国家级核查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4. 对国家级核查成果的质量进行评定。依据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技术评分标准,通过现场和成果监理,对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的成果质量进行评定。
二、原则和依据
(一)监理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监理的实施要求、监理内容、评分标准等各项标准规范全部予以公开,监理结果及时公告,监理工作透明。
2. 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监理要求与评分标准,严格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理工作公平公正。
3. 实事求是原则。对现场监理如实记录,对核查成果客观评分,确保监理全流程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4. 工作回避原则。监理人员不得监理所在单位注册地、实际办公地的全省(区、市)范围内的县级调查单元,也不得监理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或核查(含国家级和省级核查)的县级调查单元。
5. 随机分配原则。监理任务不预先指定监理人员或监理小组。全国三调办根据设定条件采取适当方式,对每项任务随机安排监理人员或监理小组。
(二)监理依据
1.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
2.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
3.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4.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
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19〕12号)
6.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5号)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国土调查办发〔2019〕6号)
8.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
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
10.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22号)
三、监理人员组成及要求
监理人员从40家“三调”成果国家级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推荐的人员中,经培训考核后按每单位2人择优选用,共计80人。监理人员工作要求如下:
(一)参加监理的人员必须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回核查承担单位,并重新抽调人员,直到考核通过为止。
(二)监理人员应对监理的调查(核查)成果,及监理过程中的记录、意见、未经公布的监理结果和其他可能影响监理公正性及有损国家或有关单位利益的信息进行保密。
(三)监理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核查承担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的宴请、娱乐及馈赠的礼品、礼金。
(四)全国三调办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考评,包括定期的业务考核,监理人员考评不合格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返回核查承担单位,并重新抽调符合要求的人员。
四、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1. 全国三调办负责核查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整个核查监理工作负总责。
2. 全国三调办择优选择作风正派、技术过硬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理工作,检查把关小组监理结果建议,完成全国三调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3. 监理人员接受全国三调办的领导,按照全国三调办明确的分组和分工安排,承担具体核查监理任务,对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及其监理结果负责;同时,负责与所在核查承担单位的联系沟通。
(二)工作流程
“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监理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前期准备监理、内业核查监理和外业核查成果监理等,其工作流程为:
1. 准备工作。全国三调办组织做好监理人员、软硬件、办公场所等准备工作。
2. 前期准备监理。全国三调办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监理人员对各核查承担单位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监理。
3. 内业核查监理
(1)内业核查现场监理。全国三调办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到内业核查承担单位作业现场,对其核查工作开展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理。
(2)内业核查成果监理
①成果接收与上传。全国三调办指定监理人员专人负责接收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成果,通过高速网络上传至磁盘阵列统一管理,待监理工作完成后返还移动硬盘数据。整个过程均通过管理系统操作完成。
②数据备份管理。核查成果数据统一存储在磁盘阵列中,监理人员只有下载本人所负责监理成果的权限,且无修改权限。监理发现的问题,一律返回内业核查承担单位修改。
③任务分配。全国三调办根据工作回避原则及设定条件,随机安排内业核查成果监理任务。对可能影响监理公正性的任务安排,监理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④监理检查。监理人员在接到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规定完成监理任务,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理结果建议。各监理小组组长对本小组监理结果建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回监理人员修改。经检查无问题后,通过管理系统将本小组监理结果意见提交全国三调办。
⑤质量评定。各监理小组依据监理检查情况,拟定核查成果质量评定建议,提交全国三调办。
⑥结果审核。全国三调办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监理结果,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监理小组提交的核查成果质量评定建议进行审核。
⑦反馈修改。全国三调办经复核检查无问题的,形成最终监理结果和质量评定意见,明确专人反馈给核查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其中质量评定不合格的,要求核查承担单位重新开展内业核查。
4. 外业核查成果监理。对“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和外业实地核查成果进行监理和质量评定,其工作流程(包括任务分配、监理检查、质量评定、结果审核、反馈整改等)等同内业核查监理工作流程。
5. 技术难题处理。整个监理过程,建立实行监理工作周例会和日常提问解答制度。针对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由全国三调办组织集中讨论、形成解决方案后,统一下发各监理人员和核查承担单位参照执行。
五、监理内容及要求
(一)前期准备监理
主要内容:检查核查承担单位的办公环境、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以及制度建设等,是否满足国家级核查工作要求,记录监理结果。具体操作上,先由核查承担单位填写设备配置情况表(附件2)、人员配置情况表(附件3)报全国三调办,全国三调办组织监理人员检查其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并填写前期准备监理记录表(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全国三调办责令核查承担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核查承担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全国三调办申请再次监理,直至达到要求。
指标要求:
1. 办公环境要求
(1)核查承担单位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核查承担单位有独立分区、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资料存放地点或单独的资料柜。
2. 设备配置要求
(1)计算机:数量,30台(含)以上;CPU、内存、硬盘、显卡等配置满足内业核查工作的需要。
(2)核查相关设备:打印机1台(含)以上,8个(含)以上硬盘(1TB以上)。
3. 人员配置要求
(1)专业核查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
(2)与报送全国三调办备案的作业人员相符。
4. 组织管理要求:核查工作组织管理规范合理,组织机构健全完善。
5. 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了“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等。
(二)内业核查监理
1. 现场监理
主要内容:检查核查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核查技术方法、质量控制措施及工作管理情况等,填写内业核查现场监理记录表(附件5),编写现场监理报告(附件6)。存在问题的,将现场监理报告通知核查承担单位,责令整改。现场监理结果报全国三调办。
指标要求:
(1)基本情况检查。再次检查核查承担单位的办公环境、人员和设备情况等,是否满足前期准备监理的具体要求。
(2)技术方法检查。检查核查承担单位在资料检查、自动筛查、乡镇抽查、地类抽查、边界抽查、复核等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19〕12号)的要求。
(3)质量控制措施检查。检查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具体检查是否配备专门的质量检查人员;有无自检、互检、专检记录,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三检”记录表中记录的问题是否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4)工作管理情况检查。检查核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保密措施是否落实;资料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合同要求的情况。
2. 内业核查成果监理
主要内容:全面检查内业核查成果的时效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重点检查图斑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实地现状一致性和准确性核查,以及举证照片合理性核查等成果的正确性,填写内业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附件7)。依据监理检查情况,评定内业核查成果质量,填写内业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附件8),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定期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其中:
(1)全面检查。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对经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检查并判断为错误和疑问的图斑进行100%全面检查,逐图斑记录内业核查承担单位的错误图斑认定是否正确、疑问图斑认定是否合理。
(2)抽样检查。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对经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检查并判断为正确的图斑,采用抽样检验方法进行检查。其中,对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随机抽取10%检查图斑认定是否正确;对重点地类图斑和未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随机抽取600个检查图斑认定是否正确。
(3)其他检查
①时效性检查:检查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提交核查成果的时间是否超出规定的时间。
②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检查:检查内业核查成果中的矢量成果、图件成果、核查记录表、内业核查结果报告等,是否完整、规范;成果内容、数据、表示、格式和命名等,是否符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19〕12号)的标准要求,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3. 质量评定要求
(1)错误分类。内业核查承担单位对“地类认定明显错误图斑”判断不正确的,监理检查视为一类错误;对“非明显地类认定错误的图斑”判断不正确的,监理检查视为二类错误。
(2)计算差错率。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对比监理检查结果与内业核查承担单位检查结果,统计内业核查承担单位图斑认定的错误(含一类错误和二类错误)图斑个数,计算内业核查成果差错率,并对内业核查成果质量进行评定。差错率(Hr)是指“监理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数量”占“监理检查的图斑数量”的比重,公式如下:
公式中:
Nbr——指监理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数量。
Nb——指监理检查的图斑数量。
(3)质量评定
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内业核查成果经监理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该县级调查单元内业核查成果不合格(不重复计算不合格次数),并要求核查承担单位重新开展内业核查:
①一类错误图斑超过2个(不含)的;
②差错率(Hr)超过1%(不含)的;
③核查成果未按时提交的;
④核查成果存在严重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问题,且对监理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其中,对于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提交核查成果的情况,内业核查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应说明延期原因、改进措施、申请延期天数等内容),待全国三调办同意延期后,在延期期限内提交成果的,监理检查不认定为核查成果不合格。
(三)外业核查成果监理
主要内容:监理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的举证成果实地照片、核查记录表及核查结果报告是否完整、规范,判断外业核查成果的合理性、真实性,填写“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附件9)或外业实地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附件10)。依据监理情况,评定外业核查成果质量,填写“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附件11)或外业实地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附件12),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定期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质量评定要求:
1. 计算差错率。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对比监理检查结果与外业核查承担单位检查结果,统计外业核查成果中的错误图斑个数,计算外业核查成果差错率,并对外业核查成果质量进行评定。
差错率是指“监理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数量”占“外业核查成果的全部检查图斑数量”的比重,公式如下:
公式中:
Nbr——指监理检查发现的错误图斑数量。
Nb——指外业核查成果的全部检查图斑数量。
2. 质量评定方法同内业核查成果监理的质量评定要求。
六、监理成果
监理成果主要包括制度文件、现场监理成果、县级调查单元核查成果的监理成果、其他成果。
(一)制度文件
包括监理工作依据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等。
(二)现场监理成果
现场监理成果包括现场监理记录表和现场监理报告。
现场监理报告,是对核查承担单位的现场监理情况进行的总结,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编写。
(三)县级调查单元核查成果的监理成果
县级调查单元核查成果的监理成果包括监理记录表和质量评定表。
1. 内业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
2. “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
3. 外业实地核查成果监理记录表。
4. 内业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
5. “互联网+”在线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
6. 外业实地核查成果质量评定表。
(四)其他成果
包括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通知、记录和日志等。
1. 核查单位提交的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人员配置情况一览表和派送监理人员一览表。
2. 前期准备监理记录表。
七、复查申请制度
核查承担单位对监理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监理成果2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三调办核查组提出复查申请。全国三调办核查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在所涉及问题不违反核查技术规定原则,或对质量评定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原有监理结果不作更改。
八、监理质量奖惩
为发挥监理工作在保证“三调”成果质量中的最大作用,促使监理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督促监理人员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要求做好监理工作,确保“三调”成果国家级核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国三调办将根据监理成果和检查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及时举报各种说情打招呼、递条子行为的监理人员,经核实属实后,给予通报表扬,并建议监理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因责任心或技术能力水平问题,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内部通报批评或向所在单位通报等处罚。
(三)对多次出现“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情况,经批评教育后改善不大的监理人员,将记监理人员所在单位一次不合格,并按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员所在单位予以处罚。
(四)对频繁出现明显错误或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影响监理工作总体质量的监理人员,一律退回监理人员所在单位并通报,同时记监理人员所在单位一次不合格,按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员所在单位予以处罚。
(五)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监理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并责成监理所在单位对监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九、其他保障措施
为保证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应建立监理人员管理、保密等工作制度。采取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严格按照监理细则的各项技术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从资料管理、数据保密、计算机安全、工作场所防护等方面进行数据安全监督和检查,保证监理工作中数据及资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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