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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调办最新通知: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

自然资源部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2022-04-26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总体安排部署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9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0〕13号)要求,为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经征得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信息发布制度,为及时有针对性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促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形成评价成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更新县域耕地质量属性数据库与空间数据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统一建立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评价,标注耕地质量变更评价等级结果与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有机质、土壤pH值等4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指标,形成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单元图件。

  (二)开展成果对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成县级工作专班,双方签定保密协议,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单元图件叠加,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耕地质量等级及4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指标,形成县域成果图件。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成省级工作专班,加强数据质量审核。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所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标注了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整体移交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其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应用,为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耕地质量等级变动表编制、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及因地制宜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提供基础支撑。

  三、进度安排

  2020年12月15日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县级成果对接,提交县域成果图件至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2020年12月2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省级成果对接,共同开展数据质量审核。

  “三调”成果发布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所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标注了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整体移交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统筹协调,统一思想认识,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合力,切实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技术指导。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的技术指导,充分依托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力量,及时解决数据对接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质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是确保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成果与数据准确汇总的前提,也是保障成果对接的重要措施。必须充分认识质量控制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加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耕地资源质量分类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数据交接过程中,共同签订数据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切实保障两部门相互提供的数据安全存储与使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审核:王增宁
编辑:陈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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