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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 烟台高新区发布加快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近日,烟台高新区对外发布《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快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加快构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卫星+”创新生态,高效高质高能推动烟台高新区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



以下是政策原文:

烟高〔2021〕29号: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快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山街道办事处(通海管理处、辛安管理处、金山湾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快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高新区关于加快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烟台市将航天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列入全市重点培育产业链,并将烟台高新区确定为航天产业主要承载地。为抢抓战略机遇,充分发挥烟台高新区卫星及应用产业基础和市场主体资源优势,加快构建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卫星+”创新生态,打造国内卫星及应用产业创新高地,现制订以下政策。
一、自主创新构建卫星产业生态
第一条 发挥龙头引领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和集聚效应,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的项目用地、配套设施、人才环境等发展需求,壮大卫星互联网、航天集成电路、卫星关键部组件的产业规模,促其尽快成长为全省乃至全国航天产业标志性领军企业。
第二条 鼓励区内院所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强化科研院所技术创新,积极探索航天企业机制创新、带动地方发展的新路径。区内现有航空航天企业,纳入区级统计核算的地方财政贡献金额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卫星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商业航天市场主体来烟台高新区投资“通导遥”整星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制和生产,对新注册或新上技改的航天产业重点投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总投入的40%,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单个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二、先行先试拓展卫星应用场景
第四条 推动卫星网络建设及运营服务。支持卫星网络和运营平台建设,开展卫星数据应用运营服务。鼓励投资建设省级以上卫星数据处理中心和运营平台,支持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等国家卫星中心在烟台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建设汇集国家卫星数据资源的卫星大数据库和卫星数据服务中心,打造国有卫星数据资源统一的市场化服务端口,实现卫星数据安全可控,促进行业创新发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来烟台高新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和推广卫星网络通讯和空间信息的增值服务,推动系统运控、空间大数据等领域数字产业化、平台化。按照数据业务交易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分别予以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开发卫星应用软硬件产品。鼓励卫星应用核心产品、卫星数据接收终端、北斗导航仪、遥感制图设备以及图像数据处理、应用软件等卫星应用终端产品和空间技术的成果转化和生产推广,支持企业面向细分应用场景开展高端卫星数据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化应用。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0万元。对于在烟台高新区研制的卫星给予相应的发射保险补贴。
第六条 支持卫星应用与各行各业融合发展。落实国家、省采购创新产品的相关政策,在项目采购招投标中优先支持本地航天卫星重大创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引导政府各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优先使用卫星技术,优先采购卫星相关数据及产品,做到“能用尽用”。
鼓励区内卫星应用企业借助“通导遥”“北斗+”卫星数据、云计算、时空区块链、物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在全国范围内围绕农业、林业、交通、应急、公安、智慧城市等推动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城市运营的智慧化、精准化、数字化。每年评选若干个带动作用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创新效应显著的特色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三、强化公共平台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第七条 鼓励搭建卫星及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围绕卫星应用产业生态,搭建满足空间基础设施、卫星地面系统及卫星终端产品要求的技术测试认证、真实性检验与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评测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资质能力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天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天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天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四、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第九条 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对在烟台高新区新注册的卫星及应用行业企业,估值超过10亿元的,通过“股权+债权”方式实施投资,其中债权部分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扶持并享受贴息政策。联合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知名投资机构,引导卫星及应用头部企业、专业机构设立卫星及应用产业基金,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放宽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基金出资比例,政府平台出资额最高1亿元。
第十条 加强融资支持。落实货币信贷政策,用好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多种政策组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金融产品服务,组织精准、高效、便捷的融资对接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支持企业科创板、新三板、主板上市融资。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成功在境内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90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交流及展会活动。支持卫星及应用领域相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展会、论坛等开展行业交流、技术研讨、产品展示等,打造卫星及应用领域品牌性活动。鼓励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承办航天类展览会议活动,按场馆租赁面积予以举办主体补助支持,达到5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单个展会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落实要素保障补贴。对新引进的航天卫星产业项目租赁使用园区办公场地、厂房,按照前三年租金的100%,后两年租金的5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项目公司年薪30万元以上高管人员,根据对烟台高新区的贡献情况,经认定,对部分实际贡献人才按其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全额补助,每3年审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财政贡献补助。对部分具有集聚效应和引领作用的重大新建卫星及应用类企业,在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的基础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对烟台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按照企业对烟台高新区实际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全面扶持产业发展。卫星及应用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烟台高新区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兑现范围,享受相关优遇政策和高端人才政策。对“三类500强”或三年内单体项目实际投入达到10亿元的,经项目决策评审会评议,予以“一事一议”。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烟台高新区(核心区和金山湾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新注册或增资扩股(并购)的航天产业研发、生产、运营和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本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扶持范围重复时,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扶持政策由烟台高新区招商部负责解释。

 


来源: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


编辑:田蕾
初审:余青  
审核:王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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