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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予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推广应用、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申报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实施的,或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境外实施的工程,凡是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进行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项目资金总投入200 万元以上的优秀工程,均可参加评审。

同一个项目如分期、分包,可作为一个项目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多个合同的金额可计入项目资金总投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为竣工5年以内的项目。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工程范围:

(一) 保密工程。

(二) 已经参加过本奖项评审的工程。

第十条 优秀工程评审标准如下:

(一) 设计科学合理。

(二) 技术先进,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 实施过程管理规范。

(四) 质量优良。

(五) 运行良好。

(六)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则进行评审;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根据专业评审组网评建议,组织会议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二)处置和仲裁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改进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审委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和人数视当年申报项目情况,从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申报项目的网评工作,并将网评结果报评审委。

第十五条 评审委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实行推荐(含自荐)制度,参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三)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

(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自荐。

第十七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申报实行限额制: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年最多可申报3项。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1.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推荐书

2.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

3.工作报告

4.技术报告

5.验收报告或评价报告、质检报告

6.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其他附件可包括应用效益证明、表彰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一般应联合申报,也可单独申报。但任何一方单独申报,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参与申报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贡献的大小排列。推荐书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或自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推荐或自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须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为:

(一)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完成期限、资金投入等要求。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填报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评价报告或验收报告、质检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七)其他附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应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进行网评。

第二十五条 网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每组由3-6位专家组成。专家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对照《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评分标准》打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对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取每组专家分数的平均值,计算项目网评得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根据网评得分的排序和各等级获奖数量配额,向评审委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名单及参加会议评审答辩的项目名单。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组织会议评审,以分组方式组织评审专家听取项目答辩,各组以打分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组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三十条 评审委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采取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立即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将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十四条 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向评审委如实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裁决。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在当年召开的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大会上表彰并颁发证书,并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媒体等进行宣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奖励的, 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编辑:顾     慧初审:余     青 
审核:王 增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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