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成果的省级核查、上报、统计和分析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督促指导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过程质量进行监管,保证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更新维护本级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对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土变更调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
《办法》全文如下:河北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国土变更调查)指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对自然年度内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汇总、分析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国土变更调查以数据真实准确为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工协作、共享应用工作模式,严格遵守国家国土调查规程和技术标准,分阶段分层级管控质量,确保成果客观可靠。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成果的省级核查、上报、统计和分析等。省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院协助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省级核查等有关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国土变更调查,督促指导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过程质量进行监管,保证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更新维护本级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国土变更调查,对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查清年度内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信息,生成更新数据增量包,更新维护本级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
第五条 国土变更调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依据《土地调查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县级国土调查生产成本定额(TD/T 1056-2019)》等相关规定,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七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变更调查有关要求和省情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实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及有关数据,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取、分发,并与各市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农用地转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审批或备案信息,并根据各类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备案要求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报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生态修复等项目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备的,相关信息不纳入变更调查成果的统计、分析及评价。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遥感监测成果、用地管理信息、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跟踪图斑,以及县级补充提取的变化信息的矢量范围,与正射影像图套合,制作实地调查举证工作底图。
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底图,逐图斑开展实地调查。对实际地类与遥感影像判读不一致或按要求需要举证的图斑,应逐一实地拍照举证。举证时,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国土调查云”举证软件,形成包括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实地照片应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举证图斑完成一个提交一个,统一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第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地块录入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对地类、属性、范围、权属等信息进行变更,生成增量变化数据。
第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国土变更调查增量变化数据进行全面自检,形成更新数据增量包,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变更调查监理机制,公开选取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监理单位,对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单位对县级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及时反馈疑似问题图斑;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利用“互联网+”方式在线核查;仍不能确定或其他需实地核查的,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反馈的问题图斑责成地方整改。
第十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对反馈的问题图斑及时整改、对接。对问题图斑无异议的,应在7日内上报整改成果;对问题图斑有异议的,应在3日内与省级对接,对接完成后5日内上报整改成果。通过省级核查后,向国家上报成果。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及时整改国家内业核查反馈的问题图斑,配合国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及外业实地抽查核实。通过国家级核查后,完善数据质量,形成最终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下发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后,及时更新本级数据库,启用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土变更调查事中、事后分析评价,深入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特点、问题、原因、规律等,为决策和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公布成果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公布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推动成果广泛应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国土变更调查应急举证机制,推动变更调查工作向基层延伸。因不可抗力导致县级作业人员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可由乡、村工作人员拍照举证,保证工作进度。
第二十二条 国土变更调查管理、生产单位应加强调查队伍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掌握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土变更调查管理、生产单位应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各生产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参与国土变更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完善保密管理制度,保障人、财、物投入,实行可追溯全过程闭环管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度快、成果质量高的地区,通报表扬并抄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省级核查中地类认定差错率超2%的县(市、区)或逾期提交县级成果个数超20%的市,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等。对存在篡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在省域范围内承担国土变更调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半年和日常国土变更调查及其他有关调查监测任务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顾 慧审核: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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