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致辖区各生活物资保供单位的告知书
感谢您为政府分忧,成为我区疫情期间生活物资重点保供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物资安全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非常时期更应守底线、保安全,同时全力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等有关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稳价工作。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西宁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防疫物资储备,落实人员健康防护,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消毒,确保本单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食品安全自查检查。
三、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健康检查、体温监测制度,全面排查本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梳理统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相关症状的员工信息,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防护,按要求对手部进行清洁、消毒,在岗期间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宜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
四、把好食品原料采购溯源关和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把好溯源关和质量安全关。严格做好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查验和台账记录。优先采取定点采购、无接触配送食品原料。严格落实“五不得”,即: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述要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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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武栋剑 责编/李晓芸
编辑/巴银瓶
供稿/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