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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11-0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康铁检

2016年10月28日,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因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在对辖区基本农田监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基本农田1433.9㎡被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将农田地面予以硬化,并违法修建建筑物,破坏土地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督促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行政案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铁路检察机关配套铁路法院试点改革方案》中陕西省安康市的行政检察职责划归安康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向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土地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称:2016年7月18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重新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虽已对陕西华元实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未严格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进行罚款,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且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仍具有进一步监管职责,确保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恢复原状。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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