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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古田发布 2021-04-24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现将古田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举报方式省第九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593-28860550593-28860330593-2886391举报信箱:宁德市B0058号邮政信箱省第九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古田县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或违规参股借贷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进行权力“寻租”,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督促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

3.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古田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2.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4.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6.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

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6.其他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久执未果等审判执行失范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6.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7.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8.不符合条件纳入或撤下失信名单,造成不良影响。

9.其他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法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班子和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古田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古田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古田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第三检察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第三检察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古田县公安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办案人员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或凑数填报的;

2.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6.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7.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及接受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1.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1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问题;

2.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问题;

3.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的问题;

4.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问题;

5.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问题;

6.违规异地执法办案问题;

7.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长期“保外就医”、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8.对非法定留所服刑罪犯,公安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9.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的减假暂案件;

10.连续“踩点”减刑或顶格减刑的案件;

11.以立功、重大立功减刑的案件;

12.违纪违法干警案件中涉及减假暂问题的案件;

13.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未被采纳的减假暂案件;

14.群众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相关线索的减假暂案件;

15.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4.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5.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3.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的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6.离任限制期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六)公安窗口、队伍管理等突出问题

  1.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懒、庸、散、拖”现象,服务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等问题;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3.违反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禁违规饮酒的规定》,酗酒、酒后滋事,因饮酒贻误工作的;

4.通风报信,收取好处费,为涉赌场所充当“保护伞”等。

(七)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古田县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写、不按规定如实主动填报记录的;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的;

3.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相互请托,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的;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5.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6.其他违反“三项规定”行为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的;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的;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律师、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1.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的;

2.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的;

3.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4.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5.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的;

6.服务意识不到位、服务态度差、漠视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的;

7.有其他违规违法执业行为的。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的;

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的;

3.违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的;

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的;

5.对应当提请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及时提请;

6.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古田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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