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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证据规格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