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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证据规格

2017-01-20 淹留君 基层警务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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