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案件 证据规格
抢夺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制作现场笔录,记录现场的状况并提取违法行为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2、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进行拍照或摄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提取、扣押痕迹、物证。
(二)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及时提取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等物证应当及时扣押,并制作照片附卷;
2、扣押的赃款、赃物,并制作照片附卷;
3、发还物品时,应当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4、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5、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物证、书证需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四)被侵害人陈述
1、被抢时间、地点、经过,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抢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身体损伤情况;
4、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五)证人证言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六)辨认笔录
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可以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83条之规定进行。
(七)鉴定结论
1、损毁的财物、赃物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做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及时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八)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抢夺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九)其他证据材料
1、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2、自首、群众扭送、投案记录;
3、举报、控告材料、记录;
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