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证据规格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进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预谋、策划、分工等情况;
3、非法经营的时间、地点、组织机构;
4、非法经营的项目、种类、模式、数量、金额;
5、犯罪所得及分配情况;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询问供货、购货单位、发证机关、证明发放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人及其他知情人证言;
2、询问非法经营的时间、地点、组织机构,非法经营的项目、种类、模式、数量、金额;
3、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
4、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证据;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证据;
6、进行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的证据。
(三)物证、书证
1、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实物及照片;
2、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等;
3、合同、协议、单据、发票、账薄账单、记账凭证;
4、会议记录、电报、电传;
(四)鉴定结论
1、文检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2、专营专卖物品鉴定、价格鉴定;
3、文件、证件鉴定。
(五)勘验、检查笔录
对经营、销售、物品存放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相关痕迹物证。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