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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证据规格

2017-01-26 淹留君 基层警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如仇杀、奸情、图财、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3、杀人的预备: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拟用何手段杀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作案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4、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5、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工具以及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作案后果,涉及的人、事、物。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6、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7、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8、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9、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10、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1、结合笔录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简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

(二)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三) 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

4、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5、其他鉴定:如价格、电子数据、危险品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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