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证据规格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作案动机、目的,即实施伤害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和过程等;
4、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5、被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及是否死亡等;
6、对被害人体貌特征、受伤前后的反应以及造成的后果;
7、伤害行为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是否订立攻守同盟等;
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 证人证言
1、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
2、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3、加害人为多人的,问清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在伤害过程中有无透露伤害原因的语言;
4、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