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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警察受案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017-02-07 淹留君 基层警务

一、刑事案件

1.接受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②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

③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

④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

①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

②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③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二、治安案件


1.接待报案,做好登记,填写《受案登记表》

主要了解内容:报案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案件的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后果等,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报案人签字确认;如果是现行行为,则应当立即出动警力进行平息或制止,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损失,避免事情扩大。

2.对报案材料初步审查、处理。

(1)报案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报案要认真加以辨别,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立即认定,要看其是否与精神状态和智力水平相符。

(2)材料是否客观真实。

(3)是否为第一手材料,或转述他人的所见所闻,防止道听途说,无根据的猜测。

(4)报案材料与案情的关系,能否作为受案的依据。

(5)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应及时处理

(6)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受案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要告知报案人。此外被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不能再移送。

(7)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

3.处理好涉案的物品。

(1)对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相关证据和材料一并交移。

(2)采取扣押措施。

(3)鉴定和处理。对不明性质、用途的物品,不要随便拆卸,要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鉴定和处理,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4.做好对涉案人员的处理。

(1)对控告人、扭送人、举报人、证人等,经询问取证、登记身份和住址后可让他们离开,还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

(2)如果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3)对作案人、被扭送人和现行违法及投案自首的行为人等,要视案情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案情简单,住址清楚,可令其回去听候处理,对案情重大,问题严重或身份住址不明的,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可留下继续询问,但不得超过8小时,要防止其发生逃跑、自杀、行凶、毁灭证据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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