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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的方法与技巧

2017-02-08 淹留君 基层警务

(来源:铁警那些事儿)

摘要:审讯是一门科学,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的,如果能熟练的掌握和运用这些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我们迅速抓住审讯的要害,及时突破案件,取得审讯的成功。而本文从审讯前的准备、审讯进行中的战略和策略选择及审讯技巧和审讯语言的选择这三个方面着手,根据自己的审讯经验和学习心得,提出了一些审讯的方法和技巧,以供大家参考。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第二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这类案件在反贪领域比较常见。比如: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当该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我们的讯问对象时,钱的来源、去向、数量、性质就是我们侦查讯问的目标。熟悉案情的的方法和思路还有:通过已经掌握的材料,来确定侦查讯问的方向;通过现有的材料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提前把握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掌握主动权等等。

  其次,如何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正面接触之前,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有所了解,了解的越多越全面越好。如何了解,我们也需要从两方着手。一方面我们要明白我们了解的目的。我们了解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握审讯的主动权,对犯罪嫌疑人能做到对症下药,最后达到制伏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要掌握一些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方法,这些方法主要有:通过阅读案件材料;通过看守人员和同房号的“狱友”或狱中“特情”;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至爱亲朋以及与案件有其他关系的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等等。

  


第三,在审讯之前我们还必须制定科学的审讯计划。

  审讯活动不是盲目地想到哪里就问到哪里,而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去认真地研究制定审讯计划,审讯就会带有盲目性,就会陷入被动。审讯之前制定审讯计划,是审讯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取得审讯成功的基本保证。在全面熟悉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审讯计划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根据案件本身的需要制定审讯计划;(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制定审讯计划。

  第四,我们在审讯前要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其实在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四目相对时,较量已经开始了。而如果审讯人员事前就比较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从而在犯罪嫌疑人心中一开始就形成权利、威望、信誉和敬意的第一印象,对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大有裨益。

  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的树立并不完全取决于外表,更多的是需要审讯人员本身内在素质的培养。一名审讯人员想从根本上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和权威,他应该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高尚的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己随机应变的观察能力以及不断学习各种各样的社会科学知识。

  

二、审讯进行中的战略和策略选择

  第一,我们要牢牢的掌握审讯的主动权。审讯从来都是办案人员审问对方,最忌讳的莫过于把自己知道的那点儿东西泄露给对方。审讯高手一向都是想法设法让对方感觉到,你的事情我全知道。任何时候都不要暴露自己的虚实。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反问审讯人员都知道哪些底细,然后再决定交代或者抵赖。一名优秀的审讯人员,永远都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特别注意的是审讯过程中一般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只有到最后才让他们充分辩解。审讯进行中的辩解不但会打乱审讯,还容易把审讯人员置于被动的情势,甚至被牵着鼻子走。

  第二,要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的“心理支点”,想尽办法打掉其侥幸心理。任何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都有其“心理支点”。只要能找到这个支点,取得突破,指日可待。而侥幸心理是支撑犯罪嫌疑人抗拒的心理基础,讯问人员应设法摸清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存在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步骤,技巧地使用证据,利用供述矛盾进行心理限制,最终打消其侥幸心理,让其老实交代问题。

  第三,必须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足够的压力。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没承受什么压力,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审讯不是请客吃饭。对于已经犯罪的人,你必须给他足够的压力,把他的罪恶思想都挤压出来,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绝不犹豫,该揭穿其谎言时绝不留情……

  第四,在审讯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人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男性犯罪嫌疑人重理,而女性犯罪嫌疑人重情。你跟女性犯罪嫌疑人讲理,远不如让她动情。

  

三、审讯技巧和审讯语言的选择

  第一,学会和掌握一些专业的讯问方法如:(1)误区询问法;(2)限制询问法;(3)训斥法;(4)造势法……

  在一起交通肇事司机死活不承认到过案发现场的案件中,警察这样运用“误区讯问法”:警察找来肇事司机,忽然大声说你没有到过肇事现场,现场为什么有你的遗留物?为什么有你的指纹?为什么有你的脚印?为什么有你的头发?警察一口气说完,吓得肇事司机误以为警察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立即交代了肇事的事实。限制询问法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来控制他心理思维的活动量,不让他得到机会通过自己的联想来解脱困境。心理学认为,男性在七秒钟之后,记忆联想会帮助他解脱回答问题的困境,所以一旦强制性追问嫌疑人,必须限制他在七秒钟里回答问题,这样才能割断他的联想,避免联想帮助他解脱困境,我们才能得到真实情况。

  而有时训斥犯罪嫌疑人也能得到非常好的审讯效果。比如在一起行贿人翻供的案子里,审讯人员抓住了行贿人被串供、被利用的可能性,采取训斥的方法:“你怎么不动脑子,你昨天的供述态度坚定,有条有理,时间、地点清清楚楚,今天忽然来翻供,这不是明显经过串供了吗?这种事本来与你没多大关系,但现在你硬往自己身上拉,你真是猪脑子!弄不好还要落个包庇罪,你觉得这样值吗?”经过一番训斥,犯罪嫌疑人感觉审讯人员的训斥是为了帮助自己,是对自己有利的,继而他道出了串供的经过。

  我们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审讯桌子上如果只有两张纸,犯罪嫌疑人就会感觉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多少犯罪情况,只是核对、怀疑自己,这样他就会产生相对稳定的定势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但是如果适当的将其他的材料多放一些在审讯桌子上,把几大卷材料堆放在审讯桌子上,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所反应的结果会截然相反,他会自然地产生联想,把桌子上的卷宗与自己的犯罪联想到一起:司法机关已开始大量的调查,并收集到了大量的材料,这些材料记载了我的很多犯罪事实。通过这种造势,就会使犯罪嫌疑人忐忑不安,越看越觉得犯罪事实已经暴露了。

  第二,学会和掌握一些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是一种舍去前提的表达方式,这种隐含前提的妙处在于被隐含的前提是被肯定的前提,被假设的前提。如在向犯罪嫌疑人讯问其是否拿了一万元公款时,正常生活中的问法是:“那一万块钱你拿了没有?”而在讯问活动中用隐含的问法是:“你拿了一万块公款干什么用了?”这种问法,肯定了一万元公款是他拿的,他就不能顺嘴否定自己没有拿一万元公款。

  总之,我们是用隐含的前提让犯罪嫌疑人扩展自己的心理证据,以达到以假引真的目的。

  第三,学会和掌握一些“举其重逼其取其轻”的讯问语言和讯问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在你给他设定的利益权衡中,交代你所需要的供述。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把全部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都压在一个犯罪嫌疑人身上,迫使其老实交代其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和实际获得的犯罪所得。又比如在一起贪污贿赂案的审问过程中,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说:“周局长啊周局长,你千不该万不该,就是让你儿子,去当那个车管所的……”。犯罪嫌疑人“周局长”听后,不自觉的就产生特定的联想,怕自己的案子连累了自己的儿子,权衡利弊后就老老实实的把自己的受贿记录一笔笔交代清楚了。

  第四,轻易不要使用“贪污”“受贿”“渎职”等字眼,同时学会一些关怀用语来消除对抗情绪。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贪污、渎职类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心理落差都很大,在接受审讯时往往没有正视自己的问题,而只顾纠缠人们应该如何对待他,审讯人员态度恶劣或者使用一些刺激性语言,很容易和犯罪嫌疑人发生顶撞,出现僵局,最终也不利于让我们得到我们想得到的供述。而如果我们帮其分清利弊,使用一些关怀性的语言来消除他们的对抗情绪,也许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如“如果,你愿意听我一句话,说出实情,我们都愿意拉你一把,不会推你一把的。这样做,你很清楚,对你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机会在于自己把握,失去了你可不要后悔。”

  参考文献:

  1、弗雷德·E·英博(美):《审讯与供述》,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2、顾亦:《与贪官面对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3、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4、吴克利:《审讯心理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5、吴克利:《审讯语言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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