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贪污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淹留君整理自网络
收集贪污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贪污罪侵犯对象
根据贪污罪主体的不同,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也不相同,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收集能够证明所贪污的财物属于公共财物的证据。
2、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贪污行为的,收集能够证明所贪污的财物属于国有财产的证据。
3、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要有证据证明所骗取的是该非国有保险公司保险金。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收集证据证明贪污的财物是否属于该单位所有。
(二)贪污罪共犯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分工和实施情况,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贪污罪共犯的主体身份不同,可将贪污共同犯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也包括不同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第二种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共同实施的贪污。认定共同贪污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认定为共同贪污时,要收集双方有共同贪污故意和行为的证据。
2、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为共同贪污,要收集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证据。若所收集的证据证明利用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则属于职务侵占。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则要重点收集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贪污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的证据,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若所收集的证据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此,则应当通过重点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予以判断和认定:
1、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平帐等行为;
2、公共财物所有人是否失去了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3、公共财物是否已经实际转移;
4、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占有公共财物;
5、公共财物所有人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的,重点收集行为人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原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