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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贪污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参考标准

2017-02-15 淹留君 基层警务

淹留君整理自网络


收集贪污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参考标准

收集贪污案件的证据,在侦查主体、程序、形式等方面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并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手续。具体如下:

(一)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是证明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的重要凭据。实践中,侦查每个案件的过程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等因案而异,相应的,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讲,贪污案件侦查程序中主要有以下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1、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主要包括:投案记录、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函、上级单位交办案件的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等;

3、采取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解除扣押决定书,退还、返还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退还、返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移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邮件通知书、解除扣押邮件通知书,委托鉴定书,通缉通知书、通缉令等;

4、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拘传证,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拘留人大代表许可报告、 拘留政协委员通报,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逮捕人大代表许可报告、逮捕政协委员通报、不服逮捕决定权利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5、有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文书和材料,主要包括: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回避的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笔录)及回避理由的有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的回避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要求取保候审、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笔录),检察机关批准或不批准上述申请的书面答复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批准或不批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决定书、批准或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

6、侦查程序中的其他法律文书,如: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

7、侦查情况的相关说明,主要包括侦查人员身份的说明、侦查经过(抓获经过)的说明、询问地点的说明等;

    8、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

9、撤销案件的,需有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押的,需有释放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需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2、讯问地点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

3、讯问时间

在传唤或拘传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讯问内容

(1开始讯问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讯问人的姓名、所在检察院及身份;

(2)第一次讯问时,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出生地、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务、级别、参加何党派或团体及所任职务、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法律处分、家庭成员、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3)第一次讯问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是否要行使有关权利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上述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样适用于负责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人员。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若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核对笔录的权利:在每次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应当核对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若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承受合法强制措施及接受合法侦查行为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应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4)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5)有无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和相关情节的具体内容(详细内容见本罪实体方面证据部分);

(6)根据讯问内容,适时出示相关书证、物证,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及进行说明解释;

(7)告知犯罪嫌疑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并听取其对鉴定结论的意见;

(8)对所涉嫌犯罪事实的认识;

(9)对处理涉案赃款赃物的态度;

(10)本次讯问所作供述是否属实以及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5、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忠实原意;

(2)讯问笔录应当;记明讯问日期及起止时分、讯问地点,以及讯问人、记录人和犯罪嫌疑人姓名;

(3)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也可以专门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了解告知内容后在告知书上签名、注明日期,并把告知书附于笔录,以告知书方式告知的情况及犯罪嫌疑人回答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4)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而停止讯问的,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

(5)每次讯问结束后讯问笔录应当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之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6)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逐页在讯问笔录记录内容下方签名(或者盖章)、按右手食指指印,并在讯问笔录最后一页记录内容下方无隔行签写“以上记录共计x页,本人已看过(或已向本人宣读),内容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按右手食指指印、注明讯问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讯问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7)讯问人应当在讯问笔录最后一页犯罪嫌疑人签字下方签名,并注明讯问日期。

6、书写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的形式要求

    (1)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或辩解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或辩解材料;

    (2)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如有涂改,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涂改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3)犯罪嫌疑人应当逐页在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书写内容下方签字,并在亲笔供述或辩解材料最后一页书写内容下方签写“以上共计x页,系本人书写,内容属实。” 的意见,并签名、注明书写日期。

(三)询问证人

1、询问人

询问证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

2、询问地点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询问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3、询问内容

(1)开始询问时,应向证人告知询问人所在检察院及身份;

(2)查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3)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并听取证人是否要行使有关权利的要求;

证人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证人及证人的近亲属因作证而受到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可要求检察机关提供保护;打击报复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充分陈述权:在询问过程中,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权力。为证明事实真相,证人可协助调查;

--核对笔录权:询问结束时,证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证人有权要求其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录音录像同意权: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需要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侵权控告权: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地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物、书证、视听资料。

(4)需要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详细内容见本罪实体方面证据部分);

(5)根据询问内容,适时出示相关书证、物证,由证人进行辨认及进行说明解释;

(6)本次询问所提供证言是否属实以及有无需要补充的内容。

4、制作询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1)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意;

(2)询问笔录应当记明询问日期、询问地点以及询问人、记录人和证人姓名;

(3)告知证人权利、义务,以及证人的回答情况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记明,也可以专门制作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证人阅读或向证人宣读,证人了解告知内容后在告知书上签名、注明日期,告知情况及证人回答情况在笔录中记明并将告知书附于笔录;

(4)每次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证人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之处盖章或者按右手食指指印;

(5)证人认为询问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逐页在笔录记录内容下方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记录内容下方无隔行签写“以上记录共计x页,本人已看过(或已向本人宣读),内容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注明询问日期,如果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6)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最后一页证人签字下方签名,并注明询问日期。

(四)搜查

1、搜查人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搜查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搜查时的在场人员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对象及范围

搜查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程序

搜查时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同时告知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应当在搜查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具体时间。见证人也应当在搜查证上签字或者盖章。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对于搜查过程中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及其放置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搜查过程中扣押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扣押有关款物时,按照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扣押款物的程序要求执行。

5、制作搜查笔录的形式要求

(1)搜查应当当场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应当字迹清楚,客观真实;

(2)搜查笔录应当记明搜查的具体起止时间、所持搜查证号、搜查地点、搜查对象及范围,以及搜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姓名;

(3)搜查笔录应当简要记录搜查过程,对于搜查过程中搜查人员有无违法、违规情况,有无造成搜查现场物品损坏、遗失情况,以及扣押物品情况应当在搜查笔录中予以记明(如果扣押物品较多,可以不在搜查笔录中一一列出,但要注明“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搜查笔录应当记明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5)搜查笔录应当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1、调取人

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由检察人员负责。

2、调取对象

调取对象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或持有的,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3、调取程序

(1)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时,应当向证据材料持有人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工作证;

(2)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3)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4)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开列调取证据清单形式要求

(1)对于调取书证原件、副本,视听资料原件、复制件以及物证原件的,检察人员应当会同证据材料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调取证据清单;

(2)调取证据清单写明调取证据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副本或复制件;对于调取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应当注明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

(3)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由检察人员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六)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1、扣押人

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扣押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扣押对象

扣押对象包括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3、扣押程序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等,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物品、文件、视听资料,也可先行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2)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的,可以强制扣押。

(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应当开具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或者网络服务机构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4、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形式要求

(1)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

对于扣押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磁质、电子存储介质,扣押清单应当注明内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时间、制作人或者提取人等。

扣押清单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另外一份附卷。

(2)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扣押清单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

(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1、扣押、冻结人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扣押、冻结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扣押、冻结对象

扣押、冻结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3、扣押程序

(1)扣押涉案款物,应当出示扣押决定书。

在勘验、搜查中扣押款物,不需要另行出示扣押决定书。

(2)冻结存款、汇款、股票资金等涉案款物,应当开具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证券营业部等金融机构或邮电机构执行。

(3)扣押款物属于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等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4)扣押款物属于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除作为实物进行扣押外,还应当冻结相应的帐户。     

4、开列扣押物品清单形式要求

(1)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包装等主要特征;如果扣押的是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

扣押物品清单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扣押物品清单一份交持有人,另外三份分别统一保存、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2)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原地封存)清单一式四份,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扣押物品清单一份交持有人,另外三份分别统一保存、附卷、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扣押物品、文件和其他物品,需要开列一式二份扣押清单;为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对于扣押物品中属于涉案款物的情形,要求开列一式四份扣押清单。

(八)鉴定

1、鉴定人

鉴定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包括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从有关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聘请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2、鉴定对象

为查明案情,可以对相关会计资料、笔迹、物品、痕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等进行鉴定。

3、鉴定程序

(1)人民检察院应当向鉴定人出具记明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的委托鉴定书,并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2)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3)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上述告知情况、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及答复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记载。

(4)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4、精神病鉴定程序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人民检察院认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应当另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九)辨认

1、辨认人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由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2、辨认范围

辨认范围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让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3、辨认程序

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应当在辨认前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4、辨认笔录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及参加或者协助辨认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的,应当分别制作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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