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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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参考标准
(一)立案的证据参考标准
当贪污案件需要以人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2、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3、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的证据。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行为人承认实施了贪污行为,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
(2)知情人明确指证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
(3)没有行为人承认或者知情人明确指证的直接证据,但综合判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关人员证言等证据,可以认为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的。
4、贪污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即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或具有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5、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贪污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并且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当贪污案件需要以事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发案单位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3、有证明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产已被贪污的证据。具体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产无正当理由去向不明;
(2)存在被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可能;
(3)作案人员尚未确定。
4、贪污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即无正当理由去向不明的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五千元,但去向不明的是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
5、有以事立案的必要性。应当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
(2)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3)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根据已有证据,如果不能判断无正当理由去向不明的公款是被贪污还是被挪用时,也可以按照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
(二)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参考标准
对涉嫌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2、有证据证明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有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法律文书。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贪污犯罪。具体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贪污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有证据证明贪污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4、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5、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6)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7)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6、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侦查终结的证据参考标准
贪污案件侦查终结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在侦查终结时,对于犯罪事实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共同犯罪的案件,已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且没有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2、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侦查终结时,证明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核对无误,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
3、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调取证据的主体、程序以及所形成的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撤销案件的证据参考标准
贪污案件撤销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所收集的证据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4、经长期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具体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两年内,所收集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一年内,所收集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注: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原因,导致长期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能适用撤销案件程序。
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