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挪用公款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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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挪用公款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挪用公款案件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主体结构区分,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人)与使用人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挪用公款犯罪,要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查清各犯罪嫌疑人分工和实施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其中对于认定使用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如果查明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而对于仅仅知道是挪用的公款而使用,但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使用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需要注意收集证明使用人与挪用人意识联络的有关证据,能够证实使用人是否指使、参与了策划取得挪用款。
(二)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挪用公款后转化为贪污的情形,下列情况属于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上述四种情形均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客观行为,如果取得相应证据证实此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三)挪用公款同时收受财物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此种情况,除了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取证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外,还需要按照受贿罪的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对于索取、收受贿赂数额不大,尚不构成受贿罪的,可以将索取、收受贿赂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四)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此种情况,除了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取证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外,还需要配合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部门按照相关犯罪的取证要求调查取证。
(五)质押有价证券、金融凭证
挪用公有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的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质押情形的挪用公款与一般情形的挪用公款相比,并没有涉及到资金的实际流动,因此往往在单位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记载。因此针对此种情形的挪用公款案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出质人)、质押权人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同时还需要收集与质押事项相关的书证予以补强证据,如用于贷款质押的,需要收集与贷款相关的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账目等书证,以准确认定质押事实的存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