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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参考标准

2017-02-17 淹留君 基层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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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参考标准

(一)立案的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案件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证据。

2、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3、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的证据。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行为人承认实施了受贿行为,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2)请托人(或相对人)承认为谋取利益而给予行为人以财物,或者因被索要而给予行为人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行为人以财物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3)知情人明确指证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4)没有行为人、请托人(或相对人)承认或者其他知情人明确指证的直接证据,但综合判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为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的。

    4、受贿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具体是指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或者强行索取财物;

5、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受贿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并且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及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参考标准

对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2、有证据证明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有指定管辖的法律文书。

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受贿犯罪。具体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受贿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有证据证明受贿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4、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5、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6)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7)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6、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侦查终结的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案件侦查终结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在侦查终结时,对于犯罪事实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共同犯罪的案件,已查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且没有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2、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侦查终结时,证明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核对无误,并且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够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

3、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及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调取证据的主体、程序以及所形成的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撤销案件的证据参考标准

受贿案件撤销时,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2、所收集的证据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4、经长期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具体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在立案后两年内,所收集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一年内,所收集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注:由于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的原因,导致长期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能适用撤销案件程序。

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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