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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证据规格

2017-03-14 淹留君 基层警务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证据规格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有无违法经历与处理情况等。

3.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家庭情况。

 4.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与他人合伙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合伙的性质,出资人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权利义务约定;合伙人在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6.雇工与帮工情况。

7.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8.毁坏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并改变林地用途的方式与作案工具。

9.林地用途改变前的性质与状况:原林地类型;原林地或森林、林木状况或面貌。

10.危害后果:被占与被毁林地现状,被毁坏的森林或者林木现状;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类型;在改变林地用途活动中毁坏的森林、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毁坏的林业设施情况;经济损失。

11.赃物去向:改变林地用途活动中被毁坏林木及林业设施的现状;销售林木及林业设施的时间、地点、对象、价格、价款与获利情况。

12.赃物运输方式:销售、利用被毁坏的林木及林业设施是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赃物;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运费。

13.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4.林地与林木权属情况:改变用途的林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改变林地用途是否与林权人约定或签订协议,约定情况。

15.许可情况:是否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情况。

16.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7.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18.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雇工、帮工陈述。

2.收购、购买或者利用从被占、被毁林地上所采伐的林木、所拆除林业设施等物品行为人陈述。

3.承运林木和林业设施等物品行为人陈述。

4.当地乡镇、村委会、林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5.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陈述。

6.毁坏、占用林地现场目睹人陈述。

7.护林员与林业管理人员陈述。

1 8.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

1.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及办理有关手续的申报材料等。

2.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3.违法行为人或有关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记账单或相关账目。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林地、森林或者林木被毁坏之前状况的证明或有关资料。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林地类型与林种的证明或有关资料。

6.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征占用林地与采伐林木审批情况的证明。

7.当地市场或有关经营者关于林木和林业设施等物品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8.林木和林业设施等物品交易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条;雇工或者帮工工资条或者收条等。

9.与案件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等。

10.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林木、林业设施等涉案物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3.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被毁、被占林地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毁坏、占用林地现场的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林地面积与林木材积、蓄积量的计算结果及其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价值难以确定的物品价格以及难以确定的经济损失的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他。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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