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证据规格

2017-03-14 基层警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件证据规格

(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

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起火时间、地点。

6.起火原因。

7.起火之初的火势。

8.森林火灾扑救:森林火灾发现情况,扑救经过,违法行为人在森林火灾中的扑救表现。

9.危害后果: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有林地面积、受害森林面积;烧毁或者损害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人员伤亡情况;其他财物与设施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0.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1.林权情况:林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林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2.许可情况:有无野外用火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手续。

13.同类违法经历: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次数,历次森林火灾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4.主观方面:进山路口、违法行为人经过线路、案发地有无禁火标志或者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口号等,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是否开展过森林防火宣传;违法行为人对森林防火常识、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了解;起火后违法行为人的态度及行为表现:积极扑救、及时报案、放任不管、逃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人主观方面过失的其他表现。

15.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

1.最先到达火灾现场人员的陈述。

2.除直接被侵害人之外的林地与林木所有权人、有益物权人陈述。

3.森林火灾发现人与现场目睹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火场周围的住户和其他人员陈述。

7.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

1.林地与林木权属证明。

2.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禁火令、森林防火戒严令或者通告、布告。

3.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案发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的资料。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野外用火许可情况证明。

5.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地类、林种、

林木栽植时间、林相、蓄积量等森林资源情况或状况证明。

6.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植树造林和林业设施建设的数量、费用等相关情况票据证明。

7.当地木材市场、商场、集贸市场或有关经营者关于木材、被毁损林业设施等财物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8.当地气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森林火灾期间有关气象资料。

9.其他书证。

(五)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笔录

1.烧毁或毁损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有关物证笔录。

2.涉案场所森林防火标志或宣传标语、宣传口号载体等物证照片。

3.烟头、打火机、火柴梗、香棍、纸屑、鞭炮或其剩余物等引起森林火灾物品的照片、影像

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4.起火点等重要位置的燃烧剩余物、灰烬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5.其他物证照片、影像资料与提取物证笔录。

(六)森林火灾火烧迹地和起火点勘验笔录及其现场图、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等。

(七)违法行为人或有关证人对森林火灾现场和起火点的指认笔录。

(八)有关人员关于烧毁或者毁损林木蓄积量的计算结果与计算方法、标准或依据等情况的

说明材料。

(九)鉴定结论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证明,包括对不明树种和不明野生动植物种类、难

以确认的林木和野生动植物价值的鉴定材料。

(十)案件来源材料:包括举报、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报案笔录及其他。

(十一)违法行为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及前科材料。

(十二)其他证据材料。

注:1.涉嫌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法给予林业 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为刑事侦查材料,不需要另行调查取证。

2.除以上所列案件的证据标准外,其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标准,由各地参照以上同类

或相类似案件证据标准制定和审查。

3.以上各类证据材料不要求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具备,但其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应当具备。

4.被害人控告、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参照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有关内容审查。

5.违法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对以上证据内容或其中细节及其他情况不清楚、不了解的,可

作概述,不要求确定、具体情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