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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再叫“鉴定意见”你就out了

2017-06-17 基层警务 基层警务

今年,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对内容做了重大调整。最直观的一点是,将鉴定文书确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


所以,虽然我们刚刚从“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没几年,有些人可能还没有叫惯。但是,以后“鉴定意见”的说法也落伍了。就跟我们如今听到有人说“鉴定结论”,感觉他跟不上时代一样。今后如果还有人天天说“鉴定意见”,也将被人侧目而视了。


那这两个文书又有什么不同呢?新《公安机关鉴定规则》45条写的很清楚。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


就是说,直接得出结果的,比如测个甲基苯丙胺或者酒精含量什么的,说《检验报告》就行了。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比如鉴定造成伤害的工具、精神病等,得说是《鉴定书》。


当然了,还有很多其他修改内容都值得我们学习。比如,专门增加了新的一章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明确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几种,不符合这些情形的,就可以依法不予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改增设了一个“大招”,那就是撤销鉴定。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已经做出的鉴定,突然撤销的话,那影响是很大的,有可能会使整个证据链条断裂。所以这也提醒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慎重一些,综合多方证据,切不可完全依靠孤证,一面最后自己不好收拾。


好了,基层警务就给大家解读这么些了,想要知道更多,请在“基层警务”公众号,回复‘鉴定’获得《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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