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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14岁以下幼女算强奸,强迫14周岁以下幼女卖淫为什么不算?

2017-07-24 基层警务 基层警务

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称,此《解释》重点关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 44 18085 44 8013 0 0 1804 0 0:00:10 0:00:04 0:00:06 1804强迫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


基层警务不才,认为这条解释,是在走历史的倒车,与《刑法修正案九》精神背道而驰。


1997年以来,嫖宿幼女罪被滥用,使很多强奸犯以嫖宿幼女为名逃避处罚,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诟病。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连续三年在两会上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出台,本意是保护未成年人,为什么又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未成年人,更确切的说是14周岁一下的幼女,能不能成为卖淫的主体?


如果我们认为14周岁以下幼女可以卖淫,那么嫖宿幼女罪自然没有任何问题。既然可以卖,为何不能嫖?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删除嫖宿幼女罪,不仅仅是删除这一个罪名,从根本上来说,是全国达成一个共识,那就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不能够成为卖淫的主体,她们的性权利一旦被侵犯,那就是强奸。这,正是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应有之义。


所以,在同一天,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里,强迫卖淫罪的法律条文修改了,死刑取消了。


强迫卖淫罪死刑的取消,可能有很多原因,但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在我们达成14岁以下幼女不能成为卖淫主体的共识之后,情节极其严重的强迫幼女卖淫行为已经不存在了。侵犯14周岁以下幼女都认定为强奸,最高可至死刑,法律已经用不着强迫卖淫罪来保护14周岁以下幼女了。


这就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在逻辑,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


而今,这个所谓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14周岁一下幼女突然又可以卖淫了。法律突然开始凌乱了,接下来执法者也要开始凌乱了。那些罪大恶极的强奸犯们,又可以振振有词地说:她可以卖,我为什么不能嫖?


其实这个问题,不用法律人,就是我们一个普通人,也很容易想明白的。我先解释一下罪名:强迫卖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


现在,有这么一个案例。甲乙是嫖友,看上了三个不满14周岁的小姑娘,但是因为知道嫖14周岁以下的幼女算强奸,所以都打消了这个念头。后来甲想求乙办事,就通过殴打、捆绑的方式把这三个小姑娘都送给乙“享用”。


结果呢,乙涉嫌强奸罪,且有奸淫幼女多人的情节,可能面临死刑。始作俑者甲呢,仅仅是强迫卖淫罪,最高是无期徒刑。这样的结果,你们感觉合理吗?


很显然,始作俑者必须定强奸罪,而且是主犯。如果一定要判一个人死刑,我认为这个死刑应该给甲。

在嫖宿幼女罪这件事情上,我们已经走了十几年的弯路,放纵的那么多侵犯幼女的罪犯。我希望在保护幼女这件事情上,我们不要在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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