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17例死亡:1月23日起,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最高判7年
另外官方在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连续出了大动作:
首先,是22日晚间,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那么,从现在起,如果恶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有法可依。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武汉市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此严格的管控措施,历史罕见,作为武汉市民应该无条件的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以及莫要恶意逃离武汉,以避免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向遵守管控措施的武汉市民致敬!!!
以上来源:法律公园,作者:吴取彬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的16类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 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④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⑤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以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⑦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⑨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⑩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⑪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⑫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 二百八十九条、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⑬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⑮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⑯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以上来源:刑事正义
逃离武汉不是一件小事,造成病毒传播将会出现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以下是人民日报公布的因患病而死亡的案例。
一、曾XX,男, 61岁,既往有肝硬化、粘液瘤等病史。2019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发热,咳嗽、无力;27日在武汉市普仁医院呼吸科住院治疗,28日转入ICU,30日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31日转金银潭医院ICU;转入时休克昏迷状态。1月1日ECMO支持、抗感染、抗休克、纠正酸中毒等对症支持治疗。1月9日20时47分患者心率突然为0,ECMO血流速快速降至0.2升/分。立即抢救,至23时13分,心率仍为0,宣布临床死亡。
二、熊XX,男,69岁,因发热、咳嗽4天,加重伴呼吸困难2天就诊于武汉市红十字会医院,2020年1月3日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心肌酶谱持续异常。1月4日转入金银潭医院。入院诊断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衰竭、重症肺炎、昏迷待查、胸腔积液、主动脉粥样硬化。患者胸部CT示:双肺大片磨玻璃样影。心电图示:ST段改变。入院后予重症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俯卧位通气治疗,予CRRT、抗感染、护肝等对症及支持治疗,病情无好转,脓毒性休克、微循环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及内环境紊乱进行性加重。1月15日00:15患者心率下降为0,持续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垂体后叶素、多巴胺等静脉泵入抗休克治疗,患者始终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至0时45分床边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宣告临床死亡。
三、王XX,男,89岁,既往有高血压、脑梗塞、脑软化病史。因尿失禁于2020年1月5日就诊于同济医院泌尿外科,1月8日因嗜睡、神志不清转入急诊科就诊。检查提示肺部感染(病毒性肺炎)、急性呼吸衰竭。1月8日体检发现患者77mmHg,有缺氧表现。肺部CT呈双肺斑片影,双侧少量胸腔积液,胸膜粘连。血常规示白细胞总数进行性增高,淋巴细胞计数低。1月9日转入发热门诊观察病房抢救治疗,给予对症支持治疗。1月13日予呼吸机辅助正压通气。1月14日出现昏睡,在呼吸机辅助通气下,血氧饱和度波动在50%-85%之间。1月15日收入感染科病房。1月18日10时30分转院前Bp140/78mmHg,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下SPO2 85%。转运途中,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持续抢救2小时,治疗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13时37分宣告临床死亡。
四、患者陈X,男,89岁,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频发室性早搏,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患者于2020年1月13日发病,就诊4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喘气,自感呼吸困难,无发热。1月18日因严重呼吸困难至武汉协和医院急诊科救治。患者高龄,病原学检查肺炎衣原体阳性,无甲乙流,新型冠状病毒阳性,肺部CT:病毒性肺炎典型改变。于2020年1月19日23时39分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五、李XX,男,66岁,既往有慢阻肺,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2007年升主动脉人工主动脉置换术,2017年腹主动脉支架置入术,胆囊切除术,多脏器功能损害。患者因间断咳嗽、头痛、乏力伴发热6天于2020年1月16日受入武钢总医院。1月16日胸部CT显示双侧肺炎、左上肺纤维化灶、左上肺小结节影。1月17日出现呼吸困难,血气分析提示1型呼吸衰竭,给予面罩吸氧、抗感染、抗病毒、化痰等对症处理。1月20日10时10分 患者于突然出现指脉氧降低至40%,已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再次告知家属患者重度呼吸衰竭,再次询问是否行气管插管,拒绝行气管插管。1月20日10时35分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六、王XX、男、75岁、因发热伴咳嗽、咳痰5天、呕吐2天于2020年1月11日17时19分收入武汉市第五医院。既往有高血压病和髋关节置换术史。入院体温38.2℃,伴乏力、纳差、咳嗽、鼻塞、头昏、头痛,无明显畏寒、寒颤、肌肉关节酸痛。胸部CT提示双肺间质感染。
入院后告病危,予以吸氧、抗感染、抗病毒,化痰,酌情退热,予以补液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1月15日转入ICU,行机械通气。1月20日宣告死亡。
七、殷XX,女,48岁,既往有糖尿病,脑梗死。2019年12月10日无诱因出现发热(380C)、周身酸痛、乏力,逐渐出现咳嗽,少痰,在基层医院抗感染治疗2周未见好转。12月27日出现胸闷、气短,活动后明显,同济医院予无创通气、常规抗感染治疗,病情仍有加重。12月31日转入金银潭医院,给予鼻导管高流量吸氧等对症治疗措施,低氧状态仍未见明显好转,病情仍有恶化趋势。2020年1月14日胸部CT可见双肺弥漫机化性改变,部分伴牵拉性支气管扩张,其中以双下肺尤为明显。1月20日11时50分行气管插管,并予镇痛、镇静治疗,指端氧饱和度及血压持续下降,继而心率下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八、刘XX,男,82岁,因全身畏寒酸痛5天于2020年1月14日15时41分收入武汉市第五医院。给予心电监护、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抗病毒及支持对症治疗。1月19日出现吐词不清、左侧肢体乏力,考虑脑卒中,病情进展加重,出现呼吸衰竭持续加重。1月21日 00时30分患者突发心率进行性下降,心音闻不及,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抢救,家属仍拒绝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持续抢救,心率始终无恢复,1时18分宣告临床死亡。
九、罗XX,男,66岁,2019年12月22日无诱因咳嗽,以干咳为主,无发热;12月31日出现胸闷,气短,活动后明显,至市中心医院就诊;2020年1月2日转入金银潭医院,影像学双肺病变弥漫,呈“白肺样”改变。入院后给予经鼻高流量给氧等对症治疗,顽固性低氧血症难以纠正。1月12日10时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镇静状态,体温36.7℃,呼吸窘迫,继续积极抗菌治疗。当日患者氧合改善不明显,呼吸机吸入氧浓度已下调至50%左右,动脉血氧分压80mmHg。患者病程长,免疫功能极差,存在脓毒性休克风险,1月21日9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
十、张XX,男,81岁,2020年1月18日因发热3天收入武汉市第一医院。入院胸部CT显示双肺感染性病变,考虑病毒性肺炎,患者肾功能及肺部感染情况持续恶化,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逐渐出现意识不清,呼吸心率血压持续下降不能维持,患者家属签字拒绝胸外按压、气管切开等抢救措施,患者于1月22日10时56分呼吸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
十一、张XX,女,82岁,既往有帕金森病史5年,口服美多芭。2020年1月3日发病,因“发热咳嗽胸闷乏力”于1月6日就诊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病毒性肺炎、呼吸衰竭”。1月20日转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病情进行性加重,于1月22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支持治疗,呼吸衰竭无改善,于2020年1月22日18时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十二、周XX,男,65岁,2020年1月11日因气促伴乏力3天,加重3天收入武汉市第一医院。入院时患者呼吸困难,胸闷气促,急性病面容,诊断为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肝功能损害。1月21日19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双瞳对光反射消失,即刻行气管插管、人工胸外按压、强心等治疗,至19时54分未再恢复自主心律,宣告临床死亡。
十三、胡XX,女,80岁,2020年1月11日发病。因发热、咳嗽9天,喘息、呼吸困难于2020年1月18日入住华润武钢总医院,因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于2020年1月20日转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0余年,有糖尿病史20余年,有帕金森病史。入院后告病危,重症监护,行抗感染、呼吸机辅助呼吸及对症支持治疗。但患者病情无好转,持续低氧血症、神志不清,机械呼吸机辅助呼吸,2020年1月22日16时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十四、雷XX,男,53岁。1月初因发热一直在社区医院治疗,治疗数日后无效,发热、咳嗽、胸闷加重。2020年1月13日到同济医院急诊科就诊,CT显示双肺感染,呼吸衰竭;1月18日告病危,行无创呼吸机支持治疗,2020年1月20日转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隔离治疗。入院经抗感染抗休克,呼吸机辅助呼吸支持治疗,患者病情无好转,呼吸衰竭继续加重,1月21日4时余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十五、王XX,男,86岁,2020年1月9日因乏力1周就诊收入新华医院。无发热,有糖尿病高血压及结肠癌手术后4年。入院后肺部CT见双肺多发磨玻璃影,缺氧明显,进食困难、呼吸加快、昏睡等。家属拒绝插管,仅经鼻吸氧,于2020年1月21日17时50分心跳呼吸停止,宣告临床死亡。
十六、袁XX,女,70岁。2020年1月13日因持续高热收入市第一医院。入院时神志模糊,急性病容,心音减弱,双肺呼吸音粗,影像学结果见肺部感染较重。考虑重症肺炎,且存在严重的呼吸衰竭。即予以积极抗感染、吸氧等对症治疗,但呼吸衰竭难以纠正。患者于2020年1月21日因呼吸衰竭宣告死亡。
十七、詹XX,男,84岁。患者因发热、咳嗽、喘气3天于2020年1月9日17时4分收入市第五医院治疗。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术、高血压病、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腔隙性脑梗死病史。患者因病情加重,持续高热不退,于1月18日转入ICU,予以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1月22日10时16分患者呼吸停止,心率逐渐减慢,10时52分宣告临床死亡。
以上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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