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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专访 | 李修松委员:完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修松在接受中国文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两会期间,他重点关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问题,并将提交“关于完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法规”的提案。



“现行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规定的主要是文物本体的保护,缺乏综合保护;强调保护为主,缺乏预防性保护;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李修松说,“保护的力度和范围都还不够。”


李修松注意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加大了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力度,然而,现行文物保护法只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涉及,范围的涵盖还不够全面。


李修松建议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内容予以完善。一是适当吸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的内容,特别是其中关于“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护并重转变”的内容,增加预防性保护规定,从综合保护的视角增加其空间、环境、文化内涵及必要的保护设施等保护内容;二是适当吸收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尚未列入文保单位的文物点的保护,改变其最易遭受破坏的现状。


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上,李修松建议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内容予以优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加“合理利用”条款,或出台专项法规,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发展相应的事业和产业,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二是吸收借鉴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规。


在不可以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中,李修松尤其关注古民居的保护利用。


李修松介绍,安徽黄山自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保徽(徽派建筑)”、“改徽”、“建徽”工程、“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和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共出台10多项规范性文件,综合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发展乡村旅游及相关产业。


“为有效解决古民居利用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黄山市依法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李修松说,《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民居保护利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使用权。”“黄山市人民政府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等。


“目前,黄山市创新形成了宏村、西递、呈坎等经营模式,使古民居类文化遗产‘活’起来了,延生出多种产业业态,取得了相当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李修松认为,根据黄山市等地的成功经验,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关于古民居保护利用专项法规,同时,在其中设定古民居维修和利用过程中文物部门必须把关的条款,确保文物安全。




采写:李   瑞
编校:高   游 
审核:徐秀丽
监制:李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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