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被“民告”的“官”为何不出庭?(锐评)

2017-07-31 中国网传媒经济


被“民告”的“官”为何不出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全省法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和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江西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降低行政诉讼立案门槛,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得以进入诉讼渠道解决。(7月29日,新华网)

据悉,江西省法院系统两年来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民告官”案件1万余件,同比上升46.5%。从数据上,至少能够说明群众法治意识在增强,同时也在逼着行政部门不断地提升依法行政理念。

任何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好现象的背后有时也伴着坏现象。在江西省“民告官”案子中,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不升反降,远低于其他省同期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告官不见官”的特权现象犹存,让人心头一凉,侧面说明该省各地各级行政首长的法治意识、官德意识、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

众所周知,在“民告官”官司中,原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告的部门行政首长,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不得以公务繁忙为由拒绝出庭应诉,况且行政首长不出庭,不为部门辩护、陈述理由,显然也是导致行政诉讼案败诉案件的一个原因,同时,因故意或过失不出庭,导致部门单位行政诉讼案败诉的,也应该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行政部门作为被告,行政首长作为部门负责人,本应亲自到庭应诉却缺席,或是担心答辩不好被法官、听众或者是被告耻笑,或是害怕出庭丢了面子,或是害怕输了官司难堪,或是根本就对原告不尊重。还有什么事情比打官司重要?还有什么事情比维护部门形象重要?那些所谓公务繁忙只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借口而已。这样的做法,输了官司,输了部门形象,还输了法治理念。

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会影响本部门在案件中的胜负,显然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而且有的案件,庭审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更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民告官”案件,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是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带着浓厚特权意识的歪风邪气,应予以纠正。

话又说回来,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不管判输判赢,官还继续当的“有板有眼”的,《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把他怎么样”,而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也没有“说个子曰。”这充分说明了一点,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执法不严是最大的问题,对于行政干部的依法管理还停留在嘴上,没有落实到“逗硬”的管理上。

“法者,治之端也。”自古以来,一切太平盛世的构建,都是基于法律体系的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民告官”案件中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多方面进行整治,其一,行政部门要提高依法行政,聘请法律顾问,重要文件、重大执法事项要请政府法制办的同志“把把脉”,少些不作为,更少些乱作为;其二,干部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改正藐视法庭、不尊重民众的“官本位”思维和特权意识;其三,法院要发挥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职能,对于不依法应诉的行政首长要严格执法,并通报地方干部管理部门;其四,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法院通报和行政首长的不作为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人事处理,真正把提高干部法治意识贯穿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全过程。(本网评论员:杜才云)

岂能让“散乱污”企业成“法不责众”

今年4月起,对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的“2+26”个城市,环保部从全国环保系统抽调了5600名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截至6月底,“2+26”城市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数量达到17.6万家。(人民日报7月29日)

可以想见,截至6月底,“2+26”城市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数量达到17.6万家,这是一个何等惊人数据。在这,容笔者做一大胆猜想,以观光者的角度,按照参观一个“散乱污”企业一小时,一天24小时不间断参观,一年内不休息一天计算,大约得20年方能参观完17.6万家。真可谓是,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这也难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实施近4年,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形式依然严峻,重污染天气高居不下反反复复,总是在不同时间、相同节点如期而至。

那么,危害如此之大的“散乱污”企业,为何成了监管空白?“散乱污”企业达六位数,谁之过?难道“散乱污”企业会成为“法不责众”?

一则信息或许可以略知一二:几个月前,在环保部的要求下,“2+26”城市自行排查出“散乱污”企业约5.6万家,但随着督查深入,越来越多不在名单上的“散乱污”企业得以曝光。环保部要求各地再次摸排清理,重新排查后的“散乱污”企业增至10余万家。济南、邯郸、邢台、聊城、淄博、长治、滨州、郑州重新梳理后的“散乱污”企业较之前所报数量有大幅度增加。由此可见,“散乱污”企业的生生不息,与各地排查工作中的漏洞有关;与一些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不愿查、不想查、不敢查的思想壁垒有关;更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暗中让企业“避风头”,保存相互间既得利益有关。

毋庸置疑,这些“散乱污”企业对当地的经济贡献虽然十分有限,更谈不上税收贡献和推动经济发展。但,不排除有总比没有好,这既能给经营者个人带来一些收入,解决就业问题,也能让地方管理者多多少少有“拿得出手”的政绩心态;更不排除,“散乱污”原本就是以小、隐蔽著称,比起大企业“树大招风”,容易被上级部门督查,所以,就算这些企业普遍没有工商、土地、环保等手续,生产过程中大都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对于上级监督也不易觉察,亦能给地方管理“减压”。只要“民不告”,也就“官不究”,时间一过,明天的“太阳”照样升起。

未曾想,“散乱污”企业的收入都是在牺牲环境的前提下获得的,不但这些作坊式企业无需承担环保成本,生产的产品流入市场,形成不良低价竞争,也会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给正规生产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再者,十几万家企业分散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直接排放污染物,其影响可想而知。如果是十几万支烟同时点燃,也是一个不小的火炬。痛定思痛,如专家所言:整治“散乱污”,部分企业遭遇阵痛,但这是必须承受的,不妨借着此次强化督查的契机,从根子上拿掉不符合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当然,也得改变地方管理GDP政绩观,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监管渎职、失职问责力度。

最后,回到“散乱污”企业数量达到17.6万家的原点。法不责众虽然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但,笔者想说,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已经查处到如此众多的污染企业,就必须对其零容忍。否则,“散乱污”企业还真就成了“法不责众”下的“怪胎”。(本网评论员:余志勇)

景区违建开“超低罚单”有何猫腻?

青龙山慈云寺景区,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民权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景区深处,四坝水库(天堂海)北侧,有一处依山傍水的好地方,却被盖起了违法建筑。(7月30日 中国网)

2015年12月,巩义市国土局调查认为,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的违法建筑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26平方米建设农家乐饭庄,按每平方米3元钱进行罚款,共罚378元。民权村一位匿名村民评论说:“罚款本来就低,一平方罚3块钱,简直是闹笑话。”一个农民群众都知道这样的罚款太低,是笑话,难道作为执法者的当地国土部门领导干部不清楚吗?有关部门确实应该向这样的执法者开罚单。

李四平未经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规占用民权村集体土地面积1845.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巩义市国土局实际开出的罚单是每平方米3元,。这个3元看似在合理范围内,但只为最高额的十分之一,说是超低罚单也是名副其实。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明明是违规占用了1845.5平方米,为何第一次只认定了126平方米,数目相差会如此巨大。而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首先应当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其次,国土部门对已改为建设用地且地上存在构筑物的问题再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可并处罚款”和“没收构筑物,可并处罚款”的处罚,但当地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存在包庇思维,罚款可谓点到为止,限期拆除轻描淡写,这确实是让人难以理解。

国土部门干部职工被誉为“国土卫士”,他们的职责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违法占地、打击非法采矿、强化违法处置等。要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需要每一个国土部门的干部职工发扬敢担当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来保护好每一寸土地不被违法侵占,如果他们不敢担当,不敢对违法占用土地的人亮剑,那么他们就不配为“国土卫士”的称号,相关部门就应该向他们亮剑。

希望当地的有关部门好好调查一下巩义市国土局的超低罚单事件的猫腻,如果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那就应该毫不手软地向开超低罚单的执法者开罚单,让他们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党员干部,让他们严守规矩,做好本职工作。(文/江文)


(媒体公众号:mediachinacn)

编辑:杜新华   监制:张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