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救护车因公超载缘于“特权滥用”(锐评)

2017-09-22 中国网传媒经济

救护车因公超载缘于“特权滥用”

9月20日下午,在高新路贵州师范学院岗位执勤的乌当区交管分局四中队民警,发现一辆刚开过的救护车涉嫌超员,于是通过对讲机通知下一岗位执勤交警注意拦截检查。几分钟后,交警在高新路龙场寨交叉口将这辆救护车拦停。(9月21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救护车与一般车辆不同,它既是特种车,更是“救命车”。因而,它具有一定的“特权”,在接到任务单、执行任务时,因紧急事件允许违反交通规则,开顶灯对周围车辆等进行提示。路人及其它车辆也要为救护车让路。然而,这些“特权”从来都不是天经地义获得的,而是来自于制度赋予它抢救生命的职责。

报道中,这辆东风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因为要到洛湾参加打预防针和看病工作,但是单位车却不够用,于是为图方便,一拨人挤在了一辆救护车上。这一挤,原本核载6人的救护车,实载21人,超载三倍之多。除此之外,救护车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车辆行驶证,救护车上也未按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交警通过车牌号查询,发现这辆救护车已脱审3年,另有5条交通违法未处理。笔者不禁想问,救护车有特权就可以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随意超载,甚至不拿行驶证、不贴合格标志、3年脱审吗?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倘若救护车可以完全无视道路交通法规,肆意滥用,出了问题又怎么办呢?近年来,救护车因为救人却造成交通事故的新闻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2015年,钦州市中医医院一救护车赶去一车祸现场抢救伤员,司机章某闯红灯直行,却撞上依照指示灯左转的摩托车,造成1人死亡。2016年,定南县南方医院救护车撞翻一辆垃圾车,撞倒一名骑自行车上学的小女孩和一个过路行人,造成女孩当场死亡。正是这些血的教训,让群众对特权车产生了反感,有的甚至调侃救护车为“夺命车”、“祸车”。

法律给予救护车的特权,是尊重救护车抢救病人生命的“特权”,这种特权绝非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即使使用也应该以确保安全为前提。不是所有的时候,救护车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合理的。就贵州这起救护车超载事件来看,仍然需要更多的真相。驾驶员解释称是因为车不够用,为何车不够用,单位还要作如此不合理的安排?车辆脱审3年,为何现在才被查出来?如此恶劣的行为,是否与单位领导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呢?这些疑问,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答案。

好在涉事救护车被及时查处,未造成安全事故。如果救护车违反交通规则是去救人,且事情的确很紧急,那才可以免责;如果因为工作原因,且没有紧急任务,那显然是无法免责的。此事件也警示众人,必须谨慎使用救护车,别拿“救命特权”开玩笑,更不要玩弄人们敬畏生命、同情病人的质朴情感。同时,相关部门在倡导给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让道的同时,也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加大对特权车的监管力度,限制其“特权”,对滥用“特权”的,严惩不贷,才能真正维护救护车等特权车的美好形象。(文/任禾仁)

“狗道”撕咬“人道”,狗患何时休

日前,湖南省祁阳县城发生一起烈犬咬伤路人事件,受害人曾女士被两只没有拴狗链的狼狗咬伤,被紧急送往医院。烈犬的主人胡某未尽到圈养责任造成他人严重受伤,被检察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9月21日观察者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狗给家庭成员带来了快乐、带来了萌萌哒,带来了安全感,带来了精神的慰藉……

与此同时,养狗也对社会造成了纷扰,对他人的人生安全带来了威胁和隐患。据了解,青岛市平均每年有近4万人次被猫狗等宠物咬伤抓伤而接种疫苗,平均每天上百人因此跑到医院“疗伤”。哈尔滨疾控中心统计,该市每天有100人被狗咬伤。全年整个扬州市被狗咬伤的至少6万多人,每年都有狂犬病发生。

放眼城市的人行道上,再看看街道里弄,不时就会发现一条被牵绳和没有牵绳的狗在面前或身后乱窜乱跑,也常常会冷不丁地被突然窜出的一条扑将过来,甚至会被咬伤,也难免被吓出一身冷汗,让血压陡然间冲顶。

在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中,在血淋淋的场景面前,无论是养狗的人家,还是不养狗的人家,都不能无动于衷了。在“狗道”与“人道”的无休无止的争论之中,当下要做的,就是要面对实际,回归理性,毕竟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第一位的。

国内外在治理狗患的问题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武汉规定,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上海的做法是,准备养狗的住户提出申请,居委会召集居委会干部、申请人和离申请人最近的5户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最后,在申请居民回避的情况下,大家投票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养狗,形成听证结论后告知申请人。

美国的《恶犬法案》《联邦动物保护法》和《妨碍公共利益法》等3部涉犬法律,形成了犬类法治体系。即使在居民区内,犬吠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新加坡严禁犬扰民,饲养大狗需要买保险,一年在10万新元左右;狗的身高须在40厘米以下,体重不得超过10公斤;出门遛狗,不给狗拴链子,不随时清理狗粪狗尿,要罚款500新元;养狗扰民,要被吊销牌照。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狗咬人,狗是无辜的,而狗的主人责任不可推卸。治理狗患,落实狗的主人主体责任,惩罚严明,则狗患可以休矣。(文/范丰)

受贿用于学习的辩解遮不住丑

“我收取了钱财,可是没有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自己的学习,提高自己,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和社会作出贡献。”面对检方关于他受贿罪的指控,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称安徽水利合肥公司)原经理殷博辩解道。(9月21日  中国网)

猛一听,殷博的辩解貌似有点道理。但再品味,会发现这不过是妄想免责的谬论。受贿金额达53万,仅有一部分是用于个人学习提高,那么问题就接踵而至:另一部分去了哪里?其实,不管是用于学习,还是别有他用,只要受贿事实成立,殷博就难逃罪责。

笔者不禁想起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人也曾从受贿资金中抽出一部分来做慈善。如果单从表面看,投身公益,传递爱心理应作为减轻罪责的依据。但是,和殷博一样,他们都是在对受贿资金做遮掩式“让渡”,显然这些都不能作为改变受贿性质的条件。

关于受贿罪,其中有一条涉及“利益输送”。在殷博任职期间,所接受的贿赂大多来自商人的利益请求。商人提供贿赂,殷博通融关照,这就符合了受贿罪的定罪标准。至于受贿资金怎么分配,这跟确定事情性质几乎毫无关系。因此,殷博的辩论颇有几分故意颠倒逻辑的意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解释》中这样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由此来看,即使殷博真的是把受贿用于个人学习,他的辩解也只是徒劳。

为此,殷博的极力辩解最终掩盖不了自己的丑行。其实,不管腐败官员如何来掩饰罪行,廉洁就是廉洁,腐败就是腐败,二者是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的。有时纵使可以瞒天过海,但也肯定不会自在一世。所以,还是要奉劝那些打着“雅贿”旗号的官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文/赵耀世)


(媒体公众号:mediachinacn)

编辑:杜新华   监制:张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