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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签字找谁”就是新官赖旧账(锐评)

2017-12-15 中国网传媒经济

“谁签字找谁”就是新官赖旧账

工程验收合格已过去两年,然而给镇政府修路的项目负责人高文却迟迟拿不到80多万元欠款,“又到年底了,我拿不到钱,欠3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我也拿不出来啊。”对此,拖欠工程款的大安镇镇长回应,“谁当时签的字,你找谁去。”(12月14日,人民网)

我们理解这位镇长的苦衷,但绝不认可他的言语。

报道中,该镇长去年才上任,而这笔拖欠的工程款不过是前任留下的“烂摊子”之一,“镇上还有工程垫资七八年没给的”。相信这样的局面对于任何一位上任时间不算长的“新官”来讲,都会深感头疼。仅每天揪心于还清债务、疲于应付“债主”就足以耗尽心力,又如何有时间能静心工作、干出成绩?相信这也是该镇长口气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谁签字找谁”虽然很无赖,但也的确有无奈。

但是,不管如何,作为地方父母官,都不应耍起“谁签字找谁”的赖皮。

众所周知,但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而后才能作出决定。相信这项涉及到300多万的工程也必然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而镇长签订工程合同不过是按照相关程序,把集体决定落实落地,也并非代表个人。用“谁签字找谁”来搪塞,实质上就是新官不理旧账的典型。

前任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工程“上马”固然可恶,但白纸黑字的合同背后的权与责绝不能因此就弃之不顾。如果政府也开启了“老赖”模式,那带坏的可能就不仅仅是当地的社会风气,更可能由此引发社会治安隐患,反倒得不偿失。

有个问题不容忽视,这笔拖欠的工程款中有3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不排除有该工程负责人想挟农民工来倒逼政府妥协的可能,也不排除是在有样学样、与政府“比赖”,但不管怎样,临近年关,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让农民工过好春节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安镇政府的确需要拿出一些诚意和实际行动来加以解决。

事实上,在媒体的监督下,该镇长也给出过一个解决方案,“通过政府债务化解”,而且“材料已上报”,但是具体什么时候能支付,却不能给出明确时间。由此可见,该镇长仍还在打着“拖”的算盘,指望“等靠要”,让上级帮助解决问题。

俗话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该镇如此做法,拖欠的是工程款,失去的恐将是民心。如果真被告上法庭,上了“老赖榜”,恐怕今后的发展之路将更加狭隘。笔者倒认为,与其拖着欠着,还不如来点真行动,哪怕只是从水电气、办公用纸、办公用笔的使用上勒紧裤腰带,节约一部分钱还款,不管多与少,至少可以让公众对大安镇政府还有信心。

新官理旧账固然有些憋屈,但如果能把旧账理好、理顺,能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何尝不是能力和担当,又何尝不是耀眼的业绩。不妨少些“谁签字找谁”,多些“政府绝不赖账”,或许这才是领导干部该有的言辞。(文/陆仁忠)

挪用公款37次900万岂非监管“走过场”?

浙 46 32042 46 14746 0 0 4419 0 0:00:07 0:00:03 0:00:04 4418海宁市马桥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办主任朱卫华挪用公款900多万用于炒股、大宗商品交易等,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网)

相似的剧情,雷同的故事,现实就像一个蹩脚的编剧,又写出了一个基层干部挪用公款的故事,而这样的故事实在是数不胜数,但故事的结局都无一例外的以当事人身陷囹圄、悔不当初画下了休止符。

报道中的朱卫华通过暗箱操作挪用公款37次,数额达900万之多。2017年杭州一学校出纳瞒住两任校长侵吞公款3000余万元,2015年广西桂林市公路管理局一财务处原处长毕政峰四年挪用公款53次累计金额达1180余万元……无数的事例实在让人瞠目结舌,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挪用行为并非一两次,而无论是朱卫华、毕政峰还是学校出纳,不过都是些普通的基层干部,为何在挪用公款之时竟自在的如入无人之境?竟能够轻易逃脱监督的法眼?难道监督管理就是走走过场,还是监管部门不经意打了一场瞌睡?

朱卫华也不过是个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医保办主任,并非手握重权,更不至于权倾一方,可是他却可以将贪腐之手轻而易举的伸向群众,伸向单位。其实,每个单位都有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其中财务管理制度更是最基本的,可制度就在眼前,朱卫华一干人等却能凌驾于制度之上。试问,能顺利挪出几十上百万的公款,还一路“畅通无阻”,光是靠职务上的便利,光是靠自己的“胆识过人”,就可以做到用公家的钱好像花自家钱一样“信手拈来”吗?就可以挪用公家钱如探囊取物般不费吹灰之力吗?

笔者认为,恐怕并非如此。朱卫华等人“屡试不爽”继而愈发胆大的背后,既是因为自己财迷了心窍,“唯钱是图”,更是因为监管的缺位、失位,才助长了这群人的嚣张气焰,让他们觉得挪用公款是轻而易举甚至易如反掌,而且,悄悄借用一段时间,神不知鬼不觉,等自己炒股赚回来再补上就可以“天衣无缝”。所以,朱卫华的法纪意识淡薄和利益观偏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但是监管之殇更不能忽视,监管部门“打瞌睡”,或者说是把监管当成了例行公事的走过场,才让这类干部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不自知。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严惩不贷是必须,但是惩罚处理更多的只是事后“补救”,只有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审计,让监督管理真正的落地见效,成为常态长效,才能让干部心有有畏、行有所止。此外,从长远来看,必须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让制度成为硬约束,让那些“以身试纪”的干部得到教训,才能让那些图谋不轨者不敢越雷池一步。(文/苏玳)

将决定权交给医生,让急救又多一道保险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月14日 《北京晨报》)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规定对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针对这一规定,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即使近亲属不吱声,医院也能抢救垂危患者”。这样一来就能起到与死神赛跑的作用,无疑让急救又多了一道保险。

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而言,生命的营救成败,时间是最关键的。但是,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基于辅助患者保障自身利益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权,尤其是在患者自己无法做出决定时,需要家属帮助做出决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签字,医院就不敢实施手术或正常的医疗方案,患者也可能因此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从而丧失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终身遗憾。

想起此前媒体报道的两则新闻。一则是2007年发生的“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死亡”事件,医生建议为产妇做剖宫产手术,但其丈夫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后导致孕妇死亡;另外一则是今年9月发生的“待产孕妇跳楼身亡”事件,虽然院方和家属各执一词,但焦点主要还是在“家属签字”这个环节。这两起事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属不签字致使手术不能正常进行,最终也酿成了惨剧。

针对以上两起事件,有人或许这样认为: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际,医生不应被“家属签字”的规定束缚,而应该根据患者的情况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这样的说法固然有一定道理,毕竟医生的认知、判断都是基于专业技术的考量。但问题是,假如医生在家属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一旦出事,法律会因为医生的善心和主动施救而对其免于追责吗?家属维权之下,医生恐怕难逃违规操作之嫌。

正因为如此,本次《解释》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并且在制度层面给医生提供相应的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放心大胆地投入对患者的积极救治中去,从而让生命垂危的患者得到最及时、最精准、最高效的救治。当然,在具体医疗实践中,与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样重要的,还有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宽容、理解与体谅,医患双方只有彼此互信才能够营造和谐医患关系,这也是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客观需要。

总之,在病情与生命的危急关头,时间是关键的。那么,如何为生命营救争取宝贵的时间?显然,将决定权交给医生就是最好的选择,这样一来就让急救又多了一道保险。(文/丁恒情)


(媒体公众号:mediachinacn)

编辑:杜新华   监制: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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