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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中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律文书的4种情形

法度笔录 2023-06-08

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设备全面应用,2018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倡导: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促进科技、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明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相关程序进行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部分法律文书,从而起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1

快速办理程序中

以录音录像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

检查时的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全程录音录像替代现场笔录


《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4

当场调解案件的

现场录音录像可以替代调解协议书


《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三款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来源:法制吕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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