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
主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务指引
1.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时,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令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具结悔过就是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对责令具结悔过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提交悔过书。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如果给侦查活动造成了干扰或者增加了困难,或者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对其予以逮捕,根据《程序规定》第136条的规定,包括:
(1)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4)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6)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7)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3.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对于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被监视居住人,因急迫性可先行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关系,便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5.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也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考察方式作了完善,包括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査,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等。
执行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这些监督手段,对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的情况加以认真考察,以便及时了解其是否违反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按照前述规定加以处理。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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