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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即日起,毕节人严禁从事这些行为!

2017-06-23 云上毕节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通  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为依法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网络等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从事以下行为

1.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国家机关缠访闹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国家机关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4.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或群体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散发信访材料的。


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或在信访活动中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的,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8.在信访活动中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的。


9.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0.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或以信访为名非法集资或者骗取公私财物的。


11.在国家机关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非法聚集的。


1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的,或在信访活动中故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13.为实现个人诉求,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


14.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15.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实施网络滋事、虚假策划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信息等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16.利用网络发布、删除信息,威胁、要挟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或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和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行为。


17.利用互联网和媒体等从业人员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以“网络维权”“舆论监督”“形象策划”“典型宣传”等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或从事各类有偿新闻的行为。


18.组织、策划发布信息,造谣传谣或利用网络散布传播有害信息,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对曾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改正,或减小、消除社会危害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从事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0857-8299087)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0857-8870051)

毕节市公安局(0857-8295110)

毕节市司法局(0857-823706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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