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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这里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出炉,算算你家能得多少拆迁款

云上毕节 2020-08-24

金沙县鼓场街道2018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鼓场街道辖区内2018年共有玉屏、黎明、红岩、新城、长安、罗马、紫金、大定等8个社区14余个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体为:


(一)红岩社区八角片区、关门垭至三岔路地块;


(二)紫金社区河滨路沙塘桥至弯弯桥、二小周边、大桥至电影院(二中周边)地块;


(三)罗马社区中心菜场、大桥至电影院地块;


(四)大定社区张家湾足球场项目周边、大桥至电影院(长征组至二中周边)地块;


(五)长安社区石印山地块;


(六)新城社区醋厂小区周边、一中西侧地块;


(七)黎明社区沁园小区至寿森园、寿森园东侧地块;


(八)玉屏社区鼓场街道石梁小学、丽景名城东侧地块。


二、征 收 补 偿


(一)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由鼓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征收工作,承担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划入鼓场街道2018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占用土地;


3.因征收造成的搬家费;


4.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相关设施;


5.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6.被征收房屋已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测绘费、工本费等。


(三)不予征收补偿内容


1.2010年9月30日以后修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3.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修建的房屋或装修部分、突击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等。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类房屋

按照房屋主体结构类型制定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28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4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00元/平方米。


2.商业类房屋

根据征收房屋所处的区位、结构、经营情况进行补偿(附件4)。


3.企业生产性用房及养殖用房(层高1.2米以上),按照附件1中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96.1-2000)》进行测绘计算建筑面积。


5.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的认定


框架结构:指由梁和柱以刚性连接构成承重体系的房屋,墙体不承重,仅起到围护和分隔作用。


砖混结构:指房屋竖向承重结构由砖砌体、构造柱构成,横向承重由钢筋混凝土梁、板构成。


砖木结构:房屋竖向承重结构由砖砌体构成,楼板、屋架等由木结构构成。


土木结构:承重墙体由土修建而成,屋面为木瓦(草)结构。


简易结构:用简易的土墙、木板、彩钢板或其他材料搭建而成。


6.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住宅改为经营性质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文件,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相关的完税依据的,按经营用途认定。住宅改经营性质用房门面认定标准是:主干道房屋第一自然进深在8米以内的据实计算,第一自然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计算,8米以外的部分按照住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次干道房屋第一自然进深6米以内的据实计算,第一自然进深超过6米的按6米计算,6米以外部分按照住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3)商业门面是指位于城市主次干道或主要交通干线前排第一自然进深的独立门面及其它商业门面。


(4)企业生产性用房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并运用该房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其他征收补偿


1.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金沙县棚户区改造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林木征收按《金沙县棚户区改造林木征收补偿标准》(附件2、3)执行。


2.房屋和附属设施占地按每亩28000元进行补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土坟每所4000元石坟每所5000元、料石坟每所6000元进行补偿,在迁坟公告规定期限内无人申报登记或不按期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


4.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5.商业用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时间为3-6个月;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人实际经营人数每人每月补偿725元,补偿时间为3-6个月。


6.被征收房屋因办理产权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费、工本费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依据提供的交费票据据实予以补偿


(六)补偿款计算及支付


1.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的补偿款按相应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据实计算,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明确。


2.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人均30平方米、3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预留购买商品房的价款,剩余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3.若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面积3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预留购买商品房的价款。


三、征 收 安 置


棚户区改造采取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安置房的购买价格。商品房(含商业用房)的购买价格根据被征收人选择房开项目的楼栋、楼层、户型、面积、朝向等因素由被征收人和房开企业商定。选择购买政府公布的作为棚户区改造房源的按公布的指导价进行购买,选择购买其他项目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二)安置房的购买面积。被征收人应按户均一套、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若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被征收原房屋面积购买安置住房。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三)安置房的合同签订及差价结算。被征收人用预留的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如果购买总价低于预留补偿款,差额部分由征收人返还给被征收人;如果购买总价超过预留补偿款,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被征收人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冲抵购房款中超出预留补偿款部分,如仍不足以全部支付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款项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后结清。


(四)购买安置房应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四、奖 励 与 优 惠


(一)被征收人在接到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房屋相关产权手续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500元奖励。


被征收人在接到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付房屋相关产权手续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奖励。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征收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是自建房的按栋计算奖励面积;是商品房(房改房)的,按套计算奖励面积


征收补偿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接到搬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后支付。被征收人自行提前搬迁的,在搬迁完毕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相关产权手续的,每户奖励2000元


(三)鼓励被征收人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作安置住房。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第一套按所购商品房产权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作安置住房的,按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产权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新城区是指除鼓场街道行政区划外的其他街道的县城规划区);在鼓场街道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作安置住房的,按被征收人所购商品房产权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四)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及购买安置住房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违章建筑的所有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搬离并将房屋交付给征收人的,按房屋主体面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150元/平方米违法违章建筑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不予补助。建筑占地按28000元/亩计赔。


五、争 议 处 理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后,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 他 规 定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鼓场街道2018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沙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鼓场街道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金沙县棚户区改造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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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金沙县棚户区改造林木征收补偿标准(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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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苗圃苗木单价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常用造林树种最高限价计算。

4.根据《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1557-2000),结合毕节市实际情况,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参考标准如下:板栗、核桃、柿、梨、杏、樱桃:56株/亩;苹果、李、花红、拐枣、柑、桔、橙:83株/亩;桃:66株/亩;石榴:60株/亩;柚:50株/亩;杨梅:43株/亩;枇杷:80株/亩;油桐:60株/亩;油茶:124株/亩;花椒:74株/亩;漆树:80株/亩;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55株/亩;茶叶:2000株/亩;刺梨、无花果:110株/亩;杜仲、黄柏:167株/亩;桑树:100株/亩;矮化密植桑:1334株/亩。林木密度达到以上标准的85%及以上的,视为成片林,按本标准补偿,不得按零星林木补偿。

5.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附件3:金沙县棚户区改造林木征收补偿标准(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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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苗圃苗木单价参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常用造林树种最高限价计算。

4.根据《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1557-2000),结合毕节市实际情况,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初植密度参考标准如下:板栗、核桃、柿、梨、杏、樱桃:56株/亩;苹果、李、花红、拐枣、柑、桔、橙:83株/亩;桃:66株/亩;石榴:60株/亩;柚:50株/亩;杨梅:43株/亩;枇杷:80株/亩;油桐:60株/亩;油茶:124株/亩;花椒:74株/亩;漆树:80株/亩;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55株/亩;茶叶:2000株/亩;刺梨、无花果:110株/亩;杜仲、黄柏:167株/亩;桑树:100株/亩;矮化密植桑:1334株/亩。林木密度达到以上标准的85%及以上的,视为成片林,按本标准补偿,不得按零星林木补偿。

5.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附件4:鼓场街道2018年棚户区改造商业门面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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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金沙县人民政府

编辑 / 任佳丽   编审 / 吴春妹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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