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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村支两委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在逃人员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毕节市范围内黑恶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重点范围:
(一)威胁、恐吓、挤压、残害竞争对手,串标围标、垄断经营,非法控制的黑恶势力;
(二)欺压乡邻、横行乡里的村霸、寨霸,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利用家族势力欺压弱小、为非作恶、暴力抗法的宗族恶势力;
(三)采取暴力、胁迫、跟踪、滋扰等手段替人讨债讨薪,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地下出警队”的黑恶势力;
(四)高利放贷、暴力逼债,强取豪夺的黑恶势力;
(五)交通、建筑等各类工程项目中垄断经营、强揽工程、强拿硬要,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市霸、行霸;
(六)拉帮结伙、无事生非、打架斗殴、为非作恶、称王称霸的帮派黑恶势力;
(七)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贩卖毒品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堵工堵路、闹医闹丧、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九)在校园周边随意辱骂、骚扰、殴打、欺凌、性侵、抢劫、敲诈、裹挟、教唆、引诱、胁迫在校学生的黑恶势力;
(十)非法营运、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对抗公权、破坏办公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实施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毕节市实施渗透、发展组织成员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境外黑恶势力;
(十三)“套路贷”、网络贩枪、网上放贷、网上赌博、网上色情等新型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四)以公司、企业为外壳,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范围、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黑恶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组织结构)等情况。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构为毕节市公安局及各县区公安局扫黑办。电话及邮箱祥见附件。
第八条 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由市公安局负责奖励;恶势力犯罪团伙,九类涉恶类犯罪(个案)由各县区公安局负责奖励,各县区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线索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法院以恶势力团伙、九类涉恶犯罪(个案)及村支两委其他罪名判决的,由各县区扫黑办按照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6000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奖励3000人民币元;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一人多处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一次。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作为立功表现处理);
(二)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受害人及家属举报所受到侵害的案件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判决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30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批通过后,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公安局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毕节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
举报电话 邮箱
县/区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毕节市
0857-8017066
373496840@qq.com
七星关区
0857-8238110
2144146990@qq.com
大方县
13984705919
3205253257@qq.com
黔西县
0857-4667110
3049820370@qq.com
金沙县
15121542311
381194853@qq.com
织金县
13638193968
3476548098@qq.com
纳雍县
13698546648
1186535921@qq.com
威宁县
0857-6225110
726767837@qq.com
赫章县
13698539199
3090878841@qq.com
金海湖新区
15186196660
2129099436@qq.com
百管委
0857-4899945
765225161@qq.com
来源 / 毕节公安
编辑 /任佳丽 编审 / 吴春妹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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