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织金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住建、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含翻、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
未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属违法用地。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已经建成的,限期自行拆除,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限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规划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四、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一律不予补偿或赔偿。
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税务、工商、国土、住建、消防、烟草、卫生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
六、国土、住建、规划等管理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非法转让或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县城乡规划局:0857-7631511,7625598;县国土资源局:0857-7621024。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织金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编辑 / 李 茜 编审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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